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8 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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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共同承攬工程時,數家事業單位應於開工前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防止職業災害的全部責任。
Q · 幾家公司一起承攬工程,工地出事責任算誰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必須互推一人為代表人,這名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本法所定全部防止職業災害的責任。這不是平均分攤,而是責任集中:對外由代表人負全責,對內各家如何分攤則依共同承攬協議另行約定。
白話解讀
兩三家公司湊錢一起搶下一個工程,這在營造業叫聯合承攬,很常見。但問題來了:工地出事,雇主防止職災的責任到底算誰的?每家都說「不是只有我」,責任就懸空了。這條的解法很乾脆:你們幾家必須互相推派一個人當代表人,這個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所有雇主該負的職災防止責任,都壓在他身上。這不是分攤,是集中。對外,他就是那個要扛全部的人。所以如果你是被推出來的代表人,你接的不是榮譽,是整個工程所有勞工安全的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其中一家但沒被推出來,也別高興太早,內部你們之間的求償關係另算。
法律定性
共同承攬代表人,指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同一工程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互推產生、並在法律上被擬制為該工程事業雇主之人,須承擔防止職業災害之全部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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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聯合承攬的工地出事,我該告哪一家?▾
告代表人那一家。本條規定互推的代表人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雇主防止職災的全部責任,你不必逐家去追。先向業主或工程主管機關確認誰是登記的代表人,這個身分有正式文件可查。
Q2我們三家合夥承攬,當代表人是不是很吃虧?▾
對外確實扛得最重,因為法律把你擬制為整個工程的雇主。但對內你們可以用共同承攬協議約定責任分攤,代表人賠付後能向有過失的成員追償。關鍵不在當不當代表人,而在內部協議的分攤條款是否在組隊時就談死。
Q3代表人要在什麼時候推派?▾
應在工程開始前完成互推。代表人未推定就出事,責任認定會陷入混亂,每家都可能被當成雇主追究,這一步必須在開工前完成。
Q4共同承攬代表人是什麼?▾
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共同承攬同一工程時互推的人,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扛防止職災全部責任。
Q5什麼叫視為事業雇主?▾
法律擬制代表人具備雇主身分,本法下所有防止職災義務與違反責任全部由他承擔,不是行政對口而已。
Q6共同承攬和一般承攬差在哪?▾
一般承攬是一方招人承攬(第25條),共同承攬是多家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同一工程,責任集中於互推代表人。
Q7代表人責任是平均分攤嗎?▾
對外不是。代表人承擔全部,各家內部如何分攤依共同承攬協議另算,是兩層不同的責任。
Q8共同承攬代表人怎麼推派?▾
開工前由各出資事業單位協議互推一人,留存書面紀錄供業主與主管機關查核。
Q9工地出事該怎麼向代表人主張?▾
先確認本工程是否為共同承攬、代表人是哪一家,直接以代表人為雇主主張職災補償與賠償,集中對其主張即可。
Q10代表人賠了怎麼向其他公司追償?▾
依共同承攬協議與民法向有過失成員求償,協議分攤條款是追償唯一依據,須調出安全管理紀錄釐清過失。
Q11怎麼確認誰是登記的代表人?▾
向業主或工程主管機關查核,代表人身分有正式書面文件可查,避免在多家公司間踢皮球。
Q12職安法 28 vs 第 27 條共同作業差在哪?▾
第27條是交付承攬後共同作業的協調義務,第28條是分別出資共同承攬時的雇主責任歸屬,主體與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25_承攬人責任 | art27_共同作業 | art28_共同承攬 |
|---|---|---|---|
| 適用情境 | 事業單位將事業招人承攬 | 交付承攬後與承攬人共同作業 | 二個以上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同一工程 |
| 責任主體 |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 | 原事業單位採取協調措施 | 互推代表人視為事業雇主負全責 |
| 對外效果 | 原事業單位連帶補償責任 | 設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 責任集中於單一代表人 |
| 內部關係 | 依承攬契約 | 依共同作業協議 | 依共同承攬協議分攤、可向成員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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