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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28

快速跳轉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共同承攬工程時,數家事業單位應於開工前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防止職業災害的全部責任。

Q · 幾家公司一起承攬工程,工地出事責任算誰的?

互推的代表人視為雇主,對外扛全部職災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必須互推一人為代表人,這名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本法所定全部防止職業災害的責任。這不是平均分攤,而是責任集中:對外由代表人負全責,對內各家如何分攤則依共同承攬協議另行約定。

白話解讀

兩三家公司湊錢一起搶下一個工程,這在營造業叫聯合承攬,很常見。但問題來了:工地出事,雇主防止職災的責任到底算誰的?每家都說「不是只有我」,責任就懸空了。這條的解法很乾脆:你們幾家必須互相推派一個人當代表人,這個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所有雇主該負的職災防止責任,都壓在他身上。這不是分攤,是集中。對外,他就是那個要扛全部的人。所以如果你是被推出來的代表人,你接的不是榮譽,是整個工程所有勞工安全的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其中一家但沒被推出來,也別高興太早,內部你們之間的求償關係另算。

法律定性

共同承攬代表人,指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同一工程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互推產生、並在法律上被擬制為該工程事業雇主之人,須承擔防止職業災害之全部雇主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聯合承攬的工地出事,我該告哪一家?

告代表人那一家。本條規定互推的代表人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雇主防止職災的全部責任,你不必逐家去追。先向業主或工程主管機關確認誰是登記的代表人,這個身分有正式文件可查。

Q2我們三家合夥承攬,當代表人是不是很吃虧?

對外確實扛得最重,因為法律把你擬制為整個工程的雇主。但對內你們可以用共同承攬協議約定責任分攤,代表人賠付後能向有過失的成員追償。關鍵不在當不當代表人,而在內部協議的分攤條款是否在組隊時就談死。

Q3代表人要在什麼時候推派?

應在工程開始前完成互推。代表人未推定就出事,責任認定會陷入混亂,每家都可能被當成雇主追究,這一步必須在開工前完成。

Q4共同承攬代表人是什麼?

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共同承攬同一工程時互推的人,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扛防止職災全部責任。

Q5什麼叫視為事業雇主?

法律擬制代表人具備雇主身分,本法下所有防止職災義務與違反責任全部由他承擔,不是行政對口而已。

Q6共同承攬和一般承攬差在哪?

一般承攬是一方招人承攬(第25條),共同承攬是多家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同一工程,責任集中於互推代表人。

Q7代表人責任是平均分攤嗎?

對外不是。代表人承擔全部,各家內部如何分攤依共同承攬協議另算,是兩層不同的責任。

Q8共同承攬代表人怎麼推派?

開工前由各出資事業單位協議互推一人,留存書面紀錄供業主與主管機關查核。

Q9工地出事該怎麼向代表人主張?

先確認本工程是否為共同承攬、代表人是哪一家,直接以代表人為雇主主張職災補償與賠償,集中對其主張即可。

Q10代表人賠了怎麼向其他公司追償?

依共同承攬協議與民法向有過失成員求償,協議分攤條款是追償唯一依據,須調出安全管理紀錄釐清過失。

Q11怎麼確認誰是登記的代表人?

向業主或工程主管機關查核,代表人身分有正式書面文件可查,避免在多家公司間踢皮球。

Q12職安法 28 vs 第 27 條共同作業差在哪?

第27條是交付承攬後共同作業的協調義務,第28條是分別出資共同承攬時的雇主責任歸屬,主體與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25_承攬人責任art27_共同作業art28_共同承攬
適用情境事業單位將事業招人承攬交付承攬後與承攬人共同作業二個以上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同一工程
責任主體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採取協調措施互推代表人視為事業雇主負全責
對外效果原事業單位連帶補償責任設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責任集中於單一代表人
內部關係依承攬契約依共同作業協議依共同承攬協議分攤、可向成員追償

art25_承攬人責任

適用情境
事業單位將事業招人承攬
責任主體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
對外效果
原事業單位連帶補償責任
內部關係
依承攬契約

art27_共同作業

適用情境
交付承攬後與承攬人共同作業
責任主體
原事業單位採取協調措施
對外效果
設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內部關係
依共同作業協議

art28_共同承攬

適用情境
二個以上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同一工程
責任主體
互推代表人視為事業雇主負全責
對外效果
責任集中於單一代表人
內部關係
依共同承攬協議分攤、可向成員追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5条(共同企業体の代表者の選任・事業者とみなす規定)
德國ArbSchG § 8(Zusammenarbeit mehrerer Arbeitgeber)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532-2(coordination en matière de sécurité et de protection de la santé sur les chantiers)
美國OSHA Multi-Employer Worksite Policy(CPL 02-00-124)under OSH Act § 5(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30402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停工之通知者。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因其危害職業安全衛生至為嚴重,故處以刑罰。   法人違反本法致犯前項之罪者,除罰其負責人外,對法人亦科以前項罰金,以加重其責任。

(0800430 全文修正)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事業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不論其輕重,雇主均應報告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雇主或主管機關、檢查機構均不勝負荷,爰依災害之輕重,異其處理方式,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一般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新增。除分款界定較重大之職業災害範圍外,並課事業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責。   四、第三項新增。明定檢查機構接獲重大職業災害報告,須迅即派員檢查,以明發生原因,作適當處置。   五、第四項新增。為使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正確,增訂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1020618 全文修正)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630402 制定)

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因其危害職業安全衛生至為嚴重,故處以刑罰。   法人違反本法致犯前項之罪者,除罰其負責人外,對法人亦科以前項罰金,以加重其責任。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事業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不論其輕重,雇主均應報告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雇主或主管機關、檢查機構均不勝負荷,爰依災害之輕重,異其處理方式,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一般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新增。除分款界定較重大之職業災害範圍外,並課事業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責。   四、第三項新增。明定檢查機構接獲重大職業災害報告,須迅即派員檢查,以明發生原因,作適當處置。   五、第四項新增。為使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正確,增訂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10206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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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規定:「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