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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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