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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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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共同承攬工程時,數家事業單位應於開工前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防止職業災害的全部責任。

Q · 幾家公司一起承攬工程,工地出事責任算誰的?

互推的代表人視為雇主,對外扛全部職災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必須互推一人為代表人,這名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承擔本法所定全部防止職業災害的責任。這不是平均分攤,而是責任集中:對外由代表人負全責,對內各家如何分攤則依共同承攬協議另行約定。

深度解讀

兩三家公司湊錢一起搶下一個工程,這在營造業叫聯合承攬,很常見。但問題來了:工地出事,雇主防止職災的責任到底算誰的?每家都說「不是只有我」,責任就懸空了。這條的解法很乾脆:你們幾家必須互相推派一個人當代表人,這個代表人在法律上「視為」整個工程的事業雇主,所有雇主該負的職災防止責任,都壓在他身上。這不是分攤,是集中。對外,他就是那個要扛全部的人。所以如果你是被推出來的代表人,你接的不是榮譽,是整個工程所有勞工安全的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其中一家但沒被推出來,也別高興太早,內部你們之間的求償關係另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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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規定:「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