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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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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2. 2.前項經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
  3. 3.前二項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規定,達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須指定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Q · 工地有好幾家施工,安全誰負責?業主一定要指定一家當總管嗎?

要。達一定規模工程交2家以上施工,業主須指定一家負統合管理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當工程規模符合第15條之1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又同時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必須指定其中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被指定者應執行統合管理事項。這與第27條的協議組織不同:第27條是各方水平協調,本條是指定單一垂直總負責人。被指定的施工者扛的是整體工程的安全成敗,跨施工者交界處未統合到位而生的職災,責任會回到統合管理者身上。

白話解讀

一個大型營造工程,地下連續壁一家做、鋼構一家做、機電一家做,每家都只顧自己那塊,誰來管整體的安全?這就是第27條之1要解決的問題。當工程規模大到符合第15條之1的門檻、又同時交給兩家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必須從中指定一家,扛起「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的總責任。被指定的那家,不再只管自己的工項,它要統合所有施工者的安全步調。這跟第27條的協議組織不同:第27條是「大家坐下來協調」,這條是「指定一個總指揮,由它對整體負責」。如果你是被指定的施工者,你接下的不只是工程,是一份法律上的統籌責任,做不好,罰的是你。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為大型工程的安全統合義務規範。當工程達第15條之1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且同時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應指定其中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由該被指定者統一協調各施工者交界處的危害與安全步調,具體統合事項及指定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指定為統合管理單位,到底要做什麼?

你要執行整體工程的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具體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辦理,重點在協調各施工者交界處的危害、統一安全步調。這跟只管自己工項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被指定的當下就要書面確認業主給你的權限與資源,沒有指揮權卻被掛上總責任,是這個角色最常見也最危險的陷阱。

Q2這條跟第27條的協議組織差在哪?

第27條是設協議組織讓各方坐下來水平協調,適用一般共同作業;第27條之1是工程規模到第15條之1門檻、又交給兩家以上施工時,指定一家當整體的垂直總負責人。內行人提示:判斷適用哪一條,先看工程是否達到第15條之1的規模門檻,門檻決定了你要做的是「協調」還是「統合總責」。

Q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是什麼?

大型工程交付2家以上施工時,業主須指定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總責的條文,專補各施工者交界處的安全縫隙。

Q4什麼是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

由被指定的單一施工者統一協調全工地各施工者的安全步調與交界處危害,具體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辦法辦理。

Q5誰是條文裡的『施工者』?

實際承攬從事施工的事業單位,相對於發包工程的事業單位,被指定者即從這些施工者中產生。

Q6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是指多大?

符合第15條之1第1項及主管機關辦法所定規模門檻的工程,門檻未達則適用第27條而非本條。

Q7業主要怎麼指定統合管理單位?

確認工程達第15條之1門檻且交2家以上施工後,以書面從各施工者中指定一家、載明統合管理權責與資源。

Q8被指定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書面向事業單位確認指揮權與資源,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辦法建立統合管理紀錄與跨單位協調機制。

Q9統合管理紀錄要保存什麼?

各施工者交界處危害協調、安全步調統一、巡查與會議紀錄等,逐項留存作為免責與要求配合的依據。

Q10沒拿到指揮權卻被指定怎麼處理?

立刻書面向業主要求釐清權責與資源並留存證據,避免出事時是責任人卻無實際指揮工具。

Q11第27條之1 vs 第27條哪個適用?

先看規模門檻:達第15條之1規模且交2家以上施工用27條之1(垂直統合),未達門檻的一般共同作業用第27條(水平協調)。

Q12統合管理者要扛別家施工者所有職災嗎?

不必然。負責的是統合事項與交界處協調,個別施工者自身作業疏失且非統合範圍者,責任不當然全歸統合管理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27條(協議組織)第27條之1(統合管理)
啟動門檻一般共同作業即適用工程達第15條之1一定規模以上
責任結構各方水平協調、共同設協議組織指定單一施工者垂直承擔整體總責
核心動作原事業單位採取協議、指揮、巡視等措施事業單位指定一家、被指定者執行統合管理
責任歸屬焦點原事業單位協調義務被指定統合管理者對交界處危害總負責

第27條(協議組織)

啟動門檻
一般共同作業即適用
責任結構
各方水平協調、共同設協議組織
核心動作
原事業單位採取協議、指揮、巡視等措施
責任歸屬焦點
原事業單位協調義務

第27條之1(統合管理)

啟動門檻
工程達第15條之1一定規模以上
責任結構
指定單一施工者垂直承擔整體總責
核心動作
事業單位指定一家、被指定者執行統合管理
責任歸屬焦點
被指定統合管理者對交界處危害總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5条・第30条(統括安全衛生責任者・元方事業者の統括管理)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62조(안전보건총괄책임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多个单位作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德國Baustellenverordnung (BaustellV) § 3(Bestellung eines Koordinators / SiGeKo)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532-2 et s.(coordonnateur SPS sur les chantiers)
美國OSHA Multi-Employer Worksite Doctrine(29 CFR 1926, controlling employ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202 增訂)

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前項經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   前二項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    (一)目前實務上,例如建築工程業主常將建築物以分項工程方式,平行發包予土建、機電及空調工程等平行承攬人,鑑於承攬人原各已建置其安全衛生承攬管理體系,惟欠缺統合,使工作者面臨職業災害風險。    (二)查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労働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於同一地點施工時,為統合各施工者之工法兼容性、施工順序及結構設備等介面問題,避免因介面衝突引起職業災害,定明工程業主應指定一主要承攬人負責統合安全衛生管理之責任;另英國「工程(設計及管理)規則(The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5)」第五條規定,工程業主於超過一個承攬人,或可合理預見任一階段有超過一個承攬人參與工程時,即應任命其中一承攬人負統合安全衛生管理之責任。    (三)第二十七條雖規定原事業單位之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責任,惟工作場所如有多個平行承攬之原事業單位時,現行僅能藉由契約約定統合管理責任,缺乏法律強制性,爰參考日本及英國上述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以規劃、連繫及協調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事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三、第二項定明經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被指定為統合管理責任者所需之管理人員費用,第一項事業單位(即工程業主)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妥適編列之,併予敘明。   四、為使事業單位明瞭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規定之執行方式與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工作,包括被指定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之施工者及未被指定者應辦理事項,爰於第三項定明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412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    (一)目前實務上,例如建築工程業主常將建築物以分項工程方式,平行發包予土建、機電及空調工程等平行承攬人,鑑於承攬人原各已建置其安全衛生承攬管理體系,惟欠缺統合,使工作者面臨職業災害風險。    (二)查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労働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於同一地點施工時,為統合各施工者之工法兼容性、施工順序及結構設備等介面問題,避免因介面衝突引起職業災害,定明工程業主應指定一主要承攬人負責統合安全衛生管理之責任;另英國「工程(設計及管理)規則(The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5)」第五條規定,工程業主於超過一個承攬人,或可合理預見任一階段有超過一個承攬人參與工程時,即應任命其中一承攬人負統合安全衛生管理之責任。    (三)第二十七條雖規定原事業單位之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責任,惟工作場所如有多個平行承攬之原事業單位時,現行僅能藉由契約約定統合管理責任,缺乏法律強制性,爰參考日本及英國上述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以規劃、連繫及協調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事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三、第二項定明經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被指定為統合管理責任者所需之管理人員費用,第一項事業單位(即工程業主)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妥適編列之,併予敘明。   四、為使事業單位明瞭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規定之執行方式與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工作,包括被指定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之施工者及未被指定者應辦理事項,爰於第三項定明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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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1 條規定:「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