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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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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2. 2.前項經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
  3. 3.前二項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規定,達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須指定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Q · 工地有好幾家施工,安全誰負責?業主一定要指定一家當總管嗎?

要。達一定規模工程交2家以上施工,業主須指定一家負統合管理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當工程規模符合第15條之1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又同時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必須指定其中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被指定者應執行統合管理事項。這與第27條的協議組織不同:第27條是各方水平協調,本條是指定單一垂直總負責人。被指定的施工者扛的是整體工程的安全成敗,跨施工者交界處未統合到位而生的職災,責任會回到統合管理者身上。

深度解讀

一個大型營造工程,地下連續壁一家做、鋼構一家做、機電一家做,每家都只顧自己那塊,誰來管整體的安全?這就是第27條之1要解決的問題。當工程規模大到符合第15條之1的門檻、又同時交給兩家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必須從中指定一家,扛起「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的總責任。被指定的那家,不再只管自己的工項,它要統合所有施工者的安全步調。這跟第27條的協議組織不同:第27條是「大家坐下來協調」,這條是「指定一個總指揮,由它對整體負責」。如果你是被指定的施工者,你接下的不只是工程,是一份法律上的統籌責任,做不好,罰的是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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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1 條規定:「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