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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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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業
單位將符合
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前項經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
前二項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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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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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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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職場霸凌之防治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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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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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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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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