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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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規定,達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須指定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Q · 工地有好幾家施工,安全誰負責?業主一定要指定一家當總管嗎?
要。達一定規模工程交2家以上施工,業主須指定一家負統合管理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當工程規模符合第15條之1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又同時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必須指定其中一家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被指定者應執行統合管理事項。這與第27條的協議組織不同:第27條是各方水平協調,本條是指定單一垂直總負責人。被指定的施工者扛的是整體工程的安全成敗,跨施工者交界處未統合到位而生的職災,責任會回到統合管理者身上。
深度解讀
一個大型營造工程,地下連續壁一家做、鋼構一家做、機電一家做,每家都只顧自己那塊,誰來管整體的安全?這就是第27條之1要解決的問題。當工程規模大到符合第15條之1的門檻、又同時交給兩家以上施工者施工時,事業單位必須從中指定一家,扛起「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的總責任。被指定的那家,不再只管自己的工項,它要統合所有施工者的安全步調。這跟第27條的協議組織不同:第27條是「大家坐下來協調」,這條是「指定一個總指揮,由它對整體負責」。如果你是被指定的施工者,你接下的不只是工程,是一份法律上的統籌責任,做不好,罰的是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5-1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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