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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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2.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3.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4.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5.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禁止雇主指派妊娠中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輻射等十四類危險工作,分娩後未滿一年另有五類限制。
Q · 懷孕後公司還能叫我做危險工作嗎?
不行,14類危險工作法律禁止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一項,妊娠中女性勞工有十四類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雇主不得指派,包括礦坑、鉛作業、異常氣壓、特定有害化學品、顯著振動、重物處理、有害輻射等。其中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工作,須雇主依第31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才能例外從事。
深度解讀
懷孕或剛生產完的女性勞工,身體承受著別人看不到的脆弱。這條法律把這份脆弱寫進了強制規範。如果你是雇主,員工懷孕了,有十四類危險有害工作你不能讓她做:礦坑、鉛、異常氣壓、會影響胎兒的弓形蟲與德國麻疹環境、特定有害化學品、顯著振動、重物、輻射等。分娩後未滿一年的,也有一份五類的禁止清單。這裡有兩個內行人才懂的關鍵:第一,部分化學品與振動類工作,如果你依第31條做了母性健康保護措施、而且當事人書面同意,可以例外。第二,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如果勞工根本沒告訴你她懷孕或剛生產,你違反了規定可以免罰,但前提是你「真的不知道也無從得知」,只要你明知或可得而知,免罰的盾牌立刻消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1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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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