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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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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2. 2.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3. 3.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雇主須對孕期及產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依醫師適性評估調整危險工作並留存紀錄,但保護以勞工主動告知妊娠為前提。

Q · 懷孕了沒跟公司講,公司讓我做危險工作違法嗎?

能否究責看公司知不知道,保護要你告知才啟動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4項,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換言之,這套母性健康保護不是看肚子自動啟動,而是由勞工的告知按下開關。你越早留下書面或訊息告知紀錄,雇主的免罰空間就越小,他一旦知悉仍不依醫師評估調整工作,每一天的不作為都在累積罰責。

白話解讀

懷孕這件事,在職場上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開關:你「講不講」決定了法律保不保護你。第31條規定,中央指定的事業,雇主必須對「可能傷害母體健康」的工作做危害評估、分級管理,而且對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要依醫師的適性評估建議調整工作或更換職務,還要留紀錄。聽起來很保護,但最後一項藏了一句話:如果你沒告訴雇主你懷孕了,他違反規定可以免罰,除非他「明知或可得而知」。換句話說,這套保護不是自動啟動的,它的鑰匙在你手上。你主動講、最好留下書面或訊息紀錄,雇主才有義務動起來;他不調整、繼續讓你搬重物或輪夜班,這時候他才真正站在違法的位置上。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為母性健康保護專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對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依醫師適性評估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分級管理及工作調整或更換等措施並留存紀錄;其保護義務以勞工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為啟動要件,雇主非明知或可得而知而未獲告知者得免予處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懷孕了但還沒跟公司講,公司讓我做粗重的工作,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關鍵在公司知不知道。第31條第4項規定,雇主未經你告知妊娠事實而違反規定者,得免予處罰,除非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例如肚子已經很明顯、你請過安胎假)。所以你越早留下告知的書面或訊息紀錄,公司的免罰空間就越小。內行人提示:別只用口頭講,補一則訊息給主管並截圖,這封訊息才是日後攻防的核心。

Q2分娩後已經回去上班了,還能要求調整工作嗎?

可以,只要還在分娩後未滿一年的保護期內都算。很多人以為生完就沒這層保護,其實本條明文涵蓋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回任後若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依第31條第2項雇主還要依醫師評估重新辦理一次調整。內行人提示:哺乳期的夜班、久站、搬重都可能落在保護範圍,先找職業醫學科或婦產科開適性評估,會比自己跟主管爭論有效得多。

Q3醫師說我不適合原本的工作,但公司說沒有別的位置可以調,怎麼辦?

公司不能用沒位置當免責理由。第31條的義務是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包含減少工時、移除危害因子、調整作業方式,不是只有換職務一種;真的窮盡仍無法安排,也應有具體評估紀錄。內行人提示:握著醫師建議書直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由勞檢介入認定公司是否真的善盡義務,比跟人資來回拉扯快得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是什麼?

母性健康保護專條,要求指定事業雇主對孕期及產後未滿一年女工,依醫師適性評估調整危險工作並留存紀錄,保護以勞工告知為啟動要件。

Q5什麼叫母性健康危害之虞的工作?

不只化學暴露,還包括久站、搬運重物、輪班夜間工作、暴露於游離輻射或生物病原等可能損及母體或胎兒健康的作業。

Q6適性評估是什麼、誰來做?

由婦產科或職業醫學科醫師依勞工健康與作業內容,評估是否適合原工作並出具書面建議,是要求雇主調整的核武文件。

Q7母性健康保護和產假差在哪?

產假(性平法)是讓你休息,第31條是你還在上班時把危險工作從身上拿掉,兩套系統不同可同時主張。

Q8母性健康保護怎麼啟動?

書面或通訊軟體告知雇主妊娠或分娩事實並截圖留底 → 取得醫師適性評估 → 要求雇主依評估調整或更換工作。

Q9公司不依醫師評估調整怎麼申訴?

檢具醫師建議書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由勞檢介入認定雇主是否善盡義務,比跟人資拉扯快得多。

Q10違反第31條雇主會被罰多少?

依第43條,違反第31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Q11怎麼證明公司已經知道我懷孕?

書面或通訊軟體告知截圖、請安胎假紀錄、提交醫師證明等可得而知事證,關閉雇主第4項免罰空間。

Q12職安法31條 vs 第30條差在哪?

第30條是絕對禁止妊娠女工從事特定危險工作,第31條是依個案醫師評估彈性調整或更換,一個禁止一個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職安法31條母性健康保護性平法產假安胎假
保護目的你還在上班時,把危險工作從身上拿掉讓你停止工作休息
啟動方式勞工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後啟動符合期間即可請領
保護期間妊娠中至分娩後未滿一年產前後合計8週產假、安胎依醫囑
雇主違反效果3萬至30萬罰鍰(第43條),未獲告知者得免罰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罰則處理

職安法31條母性健康保護

保護目的
你還在上班時,把危險工作從身上拿掉
啟動方式
勞工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後啟動
保護期間
妊娠中至分娩後未滿一年
雇主違反效果
3萬至30萬罰鍰(第43條),未獲告知者得免罰

性平法產假安胎假

保護目的
讓你停止工作休息
啟動方式
符合期間即可請領
保護期間
產前後合計8週產假、安胎依醫囑
雇主違反效果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罰則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第13条(妊娠中及び出産後の女性労働者の母性健康管理)+労働基準法 第64条の3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74조(임산부의 보호)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德國Mutterschutzgesetz (MuSchG) §§ 9-13(Gefährdungsbeurteilung und Gesundheitsschutz)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s L1225-7 et L4152-1(protection de la maternité)
美國Pregnant Workers Fairness Act 2023(42 U.S.C. § 2000gg)+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30402 制定)

依前二條所處之罰鍰,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係明定本法所處罰鍰之執行名義。

(0800430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止災害發生,對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設備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有從重處罰之必要,以促事業單位防止重大職業災害之發生。   三、第二項參照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人亦應科處前金。

(1020618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規定,增訂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三、聯合國CEDAW公約要求為妊娠中或分娩後勞工提供適當健康服務。而ILO二000年第一八三號母性保護公約及歐盟一九九二年Directive 92/85/EEC妊娠、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為兼顧就業平權與母性保護,亦規定雇主對妊娠、分娩後及哺乳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爰於第一項增訂雇主應聽取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之規定。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採取之措施包括:    (一)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    1.生殖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具生殖毒性、致基因突變性危害之虞之工作,實施危害評估。    2.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個別危害評估:除生殖危害評估外,應就工時、工作姿勢(久站、久坐、走動或以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特殊平衡)、輪班、職場壓力、單獨工作、休息及母乳哺育期間影響嬰幼兒健康之危害因子進行個別危害評估。    (二)依評估結果採取消除或控制危害及分級管理措施。    (三)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師,依危害評估結果、採行危害防範措施及依據當事人之健康狀況等,進行適性評估(必要時得建議健康檢查後再評估),並聽取醫師建議,採取書面告知風險、健康指導、教育訓練及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五、於第二項增訂保護期間持續評估之機制,明定勞工於保護期間,當事人如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或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工作者,雇主應依規定重新實施危害評估與控制,並調整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六、有關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分級管理方法、工作調整、醫師資格及評估報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七、於第四項明定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仍應處罰。

(0630402 制定)

本條係明定本法所處罰鍰之執行名義。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止災害發生,對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設備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有從重處罰之必要,以促事業單位防止重大職業災害之發生。   三、第二項參照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人亦應科處前金。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歐盟(英國)、日本等國家規定,增訂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三、聯合國CEDAW公約要求為妊娠中或分娩後勞工提供適當健康服務。而ILO二000年第一八三號母性保護公約及歐盟一九九二年Directive 92/85/EEC妊娠、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為兼顧就業平權與母性保護,亦規定雇主對妊娠、分娩後及哺乳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爰於第一項增訂雇主應聽取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之規定。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採取之措施包括:    (一)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    1.生殖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具生殖毒性、致基因突變性危害之虞之工作,實施危害評估。    2.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個別危害評估:除生殖危害評估外,應就工時、工作姿勢(久站、久坐、走動或以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特殊平衡)、輪班、職場壓力、單獨工作、休息及母乳哺育期間影響嬰幼兒健康之危害因子進行個別危害評估。    (二)依評估結果採取消除或控制危害及分級管理措施。    (三)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師,依危害評估結果、採行危害防範措施及依據當事人之健康狀況等,進行適性評估(必要時得建議健康檢查後再評估),並聽取醫師建議,採取書面告知風險、健康指導、教育訓練及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五、於第二項增訂保護期間持續評估之機制,明定勞工於保護期間,當事人如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或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工作者,雇主應依規定重新實施危害評估與控制,並調整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六、有關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分級管理方法、工作調整、醫師資格及評估報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七、於第四項明定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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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