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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3. 前二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查、認可、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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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yun91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雇主應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有參加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