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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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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2.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3. 3.前二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查、認可、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須對勞工施以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勞工有接受訓練的義務。

Q · 公司沒教就叫我操作危險機械,出事算誰的?

雇主未盡訓練義務,過失幾乎甩不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沒給必要訓練就讓勞工操作危險機械,職災發生時這是認定雇主過失的強力起點。但第 4 項同時規定勞工有接受訓練的義務,若勞工無故拒絕受訓後出事,拒絕紀錄會被用來主張與有過失,影響賠償金額。訓練紀錄存不存在、內容對不對應實際作業風險,往往直接決定責任歸屬。

白話解讀

出事的那一刻,會被翻出來的第一份文件往往是:你有沒有受過安全訓練。第32條把這件事拉成雇主的法定義務:雇主必須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且只能自己辦或交給中央認可的機構辦。但這條真正的雙向性藏在第4項:勞工對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意思是這不是一場可以隨便簽到走人的形式,它牽動的是出事後責任怎麼分。雇主沒給你該有的訓練就讓你操作危險機械,職災發生時他幾乎甩不掉過失;反過來,公司排了訓練你拒絕參加、之後出事,責任的天平就會往你這邊傾。受訓紀錄不是橡皮圖章,它是一條會在法庭和勞檢現場決定勝負的證據鏈。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為雇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義務之核心規範,課予雇主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訓練之法定義務,限定由雇主自辦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並課予勞工接受訓練之義務,構成勞資雙向的職場安全責任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沒教我怎麼用機器就叫我做,我受傷了可以告嗎?

可以,而且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施以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認定他有過失的強力起點。你可以同時走職業災害補償和民法侵權損害賠償兩條路。受傷後第一件事除了就醫,就是設法確認公司有沒有你的訓練紀錄;若完全沒有紀錄、或紀錄內容跟你受傷的作業對不上,對你的求償非常有利,務必趁公司還沒補件前把這個狀態固定下來。

Q2公司排的安全訓練我可以拒絕不去嗎?

不建議。第32條第4項明文規定勞工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的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被處罰;更重要的是,萬一日後因該項作業受傷,拒絕受訓的紀錄會被拿來主張與有過失,直接扣減你能拿到的賠償。實務上若訓練時間或方式真的有困難,建議跟公司書面協調改期,留下有意願受訓的紀錄,別留下一筆無故拒絕的黑紀錄。

Q3訓練只是看影片簽個名,這樣算有訓練嗎?

形式上有、實質上常常不夠。法院和勞檢看的是訓練內容有沒有對應勞工實際從事的工作與該作業的風險、時數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確實實施。一份跟工作毫不相干的通用影片加簽到,在職災爭議中很可能被認定未盡訓練義務。對勞工而言,這種敷衍紀錄反而對求償有利;對雇主而言,這是最容易被攻破的環節,別省這個工。

Q4職安法32條規定雇主要做什麼?

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辦或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單位辦理。

Q5什麼是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針對勞工實際從事工作及該作業風險所施以的預防災變教育,內容、時數與紀錄都須符合規定。

Q6哪些單位可以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Q7勞工對教育訓練有什麼義務?

第4項規定勞工對第一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並非可自由拒絕的福利。

Q8職災後怎麼用教育訓練紀錄保護自己?

就醫保留診斷與現場照片後,立即調取訓練紀錄,確認是否涵蓋肇事作業,缺漏對求償有利。

Q9雇主怎麼做才算合規的教育訓練?

訓練內容對應作業風險、時數合規、講師資格與認可單位齊備,並完整保存簽到教材測驗紀錄。

Q10被資遣或受傷想求償,訴訟成本怎麼估?

職災補償可循勞保與雇主補償,民事侵權另計裁判費,建議先洽法律扶助或工會評估。

Q11怎麼證明雇主沒做必要訓練?

請求公司提出訓練紀錄、簽到、教材,若無法提出或內容與肇事作業不符,即為未盡義務佐證。

Q12職安法32條訓練 vs 第24條危險機械操作訓練差在哪?

第32條是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義務,第24條針對特定危險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要求受訓合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mployerworker
法定角色訓練提供義務人(第1-3項)訓練接受義務人(第4項)
違反後果罰鍰+職災時過失成立、民事賠償加重、可能涉業務過失刑責可能受罰+受傷求償時被主張與有過失、賠償遭扣減
關鍵證據簽到表、教材、講師資格、測驗與訓練紀錄是否有意願受訓的書面紀錄、有無無故拒絕紀錄
自保動作清查全員訓練是否對應作業風險、留存完整紀錄確認受訓內容對應實際危險作業、保留受訓憑證

employer

法定角色
訓練提供義務人(第1-3項)
違反後果
罰鍰+職災時過失成立、民事賠償加重、可能涉業務過失刑責
關鍵證據
簽到表、教材、講師資格、測驗與訓練紀錄
自保動作
清查全員訓練是否對應作業風險、留存完整紀錄

worker

法定角色
訓練接受義務人(第4項)
違反後果
可能受罰+受傷求償時被主張與有過失、賠償遭扣減
關鍵證據
是否有意願受訓的書面紀錄、有無無故拒絕紀錄
自保動作
確認受訓內容對應實際危險作業、保留受訓憑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第 59 条(安全衛生教育)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29조(근로자에 대한 안전보건교육)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12(Unterweisung)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4141-2(formation à la sécurité)
美國OSH Act of 1970 § 5(a) + 29 CFR 1910 訓練要求標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630402 制定)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訂定之命令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營業或撤銷許可之處分。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對代行檢查機構之處分,俾能確收代行檢查制度之效果。

(080043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所定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三年制定時所酌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原數額顯有偏低,難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本條所定罰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九萬元。   三、增列「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一款,並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四、原第一項第一款中關於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部分,尚無處刑罰之必要,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改處行政罰;關於違反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部分,配合其條次變更,酌作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增訂,有效保護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爰將原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並修正之。   五、原第一項第二款配合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之條次變更,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   六、第二項未修正。

(0910514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條增列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酌作修正。

(1020618 全文修正)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加強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之管理,於第二項增列授權訂定該等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相關應遵行事項。

(1141202 修正)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前二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查核、認可、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定訓練單位辦理,爰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教育訓練可交由特定訓練單位辦理,爰於第三項就該等訓練單位之查核、認可及評鑑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規則訂定。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630402 制定)

本條明定對代行檢查機構之處分,俾能確收代行檢查制度之效果。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所定罰金、罰鍰數額,係六十三年制定時所酌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原數額顯有偏低,難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本條所定罰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九萬元。   三、增列「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一款,並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四、原第一項第一款中關於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部分,尚無處刑罰之必要,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改處行政罰;關於違反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部分,配合其條次變更,酌作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增訂,有效保護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爰將原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並修正之。   五、原第一項第二款配合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之條次變更,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   六、第二項未修正。

(0910514 修正)

配合第十條增列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酌作修正。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加強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之管理,於第二項增列授權訂定該等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相關應遵行事項。

(1141202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定訓練單位辦理,爰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教育訓練可交由特定訓練單位辦理,爰於第三項就該等訓練單位之查核、認可及評鑑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規則訂定。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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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