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 前二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查核、認可、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