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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令: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1點規定及第3點格式1、第4點格式2、第7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點及第三點格式一、第四點格式二、第七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點及第三點格式一、第四點格式二、第七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點及第三點格式一、第四點格式二、第七點附表

部長

洪申翰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管理,提昇教育訓練品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處理訓練單位違反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三點格式一、第四點格式二、第七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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