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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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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要求雇主宣導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未盡宣導義務者,難以主張勞工違反規定而卸責。

Q · 公司說安全規定我都該知道,但根本沒人告訴過我,這樣算我的錯嗎?

不一定,讓你知道是雇主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周知」不是把文件放公布欄、塞進手冊就算數,而是要讓勞工確實知道。雇主若未盡宣導義務,事後想用「員工自己不守規定」卸責,立場會先垮一半。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公司有這個規定」這句話,在職安的世界裡常常不是勞工的疏忽,而是雇主的失職。第33條短短一句,卻把一個責任釘在雇主身上:他必須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讓勞工「周知」。注意那兩個字,周知,不是貼在公布欄角落、不是塞進入職資料夾就算數,而是要讓勞工真的知道。對你來說,這條的力量在於:當職災發生、雇主想把責任推給「員工自己不小心、自己不守規定」時,你可以反問一句,這些規定你有讓我知道嗎?如果他連讓你知道的義務都沒盡到,他要勞工守規定的立場就先垮了一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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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