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要求雇主宣導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未盡宣導義務者,難以主張勞工違反規定而卸責。
Q · 公司說安全規定我都該知道,但根本沒人告訴過我,這樣算我的錯嗎?
不一定,讓你知道是雇主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周知」不是把文件放公布欄、塞進手冊就算數,而是要讓勞工確實知道。雇主若未盡宣導義務,事後想用「員工自己不守規定」卸責,立場會先垮一半。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司有這個規定」這句話,在職安的世界裡常常不是勞工的疏忽,而是雇主的失職。第33條短短一句,卻把一個責任釘在雇主身上:他必須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讓勞工「周知」。注意那兩個字,周知,不是貼在公布欄角落、不是塞進入職資料夾就算數,而是要讓勞工真的知道。對你來說,這條的力量在於:當職災發生、雇主想把責任推給「員工自己不小心、自己不守規定」時,你可以反問一句,這些規定你有讓我知道嗎?如果他連讓你知道的義務都沒盡到,他要勞工守規定的立場就先垮了一半。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為雇主宣導義務的核心規範,要求雇主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此處的周知強調勞工實質知悉,而非文件靜態存在,構成職場安全資訊傳達的法定基礎,並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 32 條)、工作守則(第 34 條)共同形成雇主資訊揭露義務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出事後說規定都有,是我自己沒遵守,這樣我就沒理了嗎?
不一定。第33條規定雇主負責宣導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如果公司根本沒有真正讓你知道這些規定,它把責任全推給你的立場就有問題。內行人提示:在勞資調解或求償時,直接要求雇主提出曾向你宣導該規定的具體紀錄。拿不出來,他主張你違規減責的力道就會大打折扣。
Q2宣導是不是把文件放在公布欄或塞進手冊就算了?
形式上有放、實質上不一定算盡責。第33條的核心是讓勞工「周知」,也就是勞工確實知道,靜態地擺著文件不等於做到周知。實務上能舉證的宣導,通常包含教育場次、簽認、說明會等可證明勞工已知悉的動作。內行人提示:對雇主來說,這條最便宜的合規方式就是把宣導做成有紀錄的流程。
Q3雇主要怎麼做才算盡到宣導義務?
把宣導從靜態文件升級為有教育場次、有簽認、有紀錄的動態流程,新進與在職員工都納入對象並留存證明。內行人提示:完整的宣導紀錄是雇主在爭議中證明已盡義務、避免被全責歸咎的關鍵防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是什麼?
規定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是雇主資訊揭露義務的核心條文。
Q5「使勞工周知」是什麼意思?
指讓勞工確實知道安全衛生規定,重點在實質知悉,而非文件放公布欄或塞手冊就算數。
Q6第 33 條和第 32 條教育訓練差在哪?
第 32 條是施以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第 33 條是宣導法令使勞工周知(知),兩者配套但義務內容不同。
Q7雇主違反第 33 條會怎樣?
屬持續性義務,由主管機關查獲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罰則裁處罰鍰,並影響其職災爭議中的歸責主張。
Q8勞工怎麼主張雇主沒宣導?
回想並蒐證公司是否曾以教育、公告、書面讓你知道規定,若無,主張雇主未依第 33 條盡周知義務。
Q9宣導紀錄要保留哪些?
簽認單、出席名單、場次照片、說明會教材、公告送達紀錄等可證明勞工已知悉的證據。
Q10怎麼證明雇主沒讓我知道規定?
舉證自己從未參加相關說明、文件從未送達本人,並要求雇主提出對你個人的宣導紀錄由其反證。
Q11第 33 條宣導 vs 第 32 條教育訓練哪個重要?
兩者並存缺一不可,教育訓練偏向傳授知能,宣導周知偏向讓勞工知道規定存在與內容,爭議時常一併檢視。
Q12貼公布欄 vs 辦說明會哪個才算周知?
貼公布欄是靜態形式,較難證明勞工確實知悉;辦說明會加簽認屬動態流程,舉證效力明顯較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32條(教育訓練) | 第33條(宣導周知) | 第34條(工作守則) |
|---|---|---|---|
| 義務內容 | 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宣導本法及相關規定並使勞工周知 |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備公告 |
| 核心動作 | 教(傳授知能) | 知(使其知悉) | 訂(建立規範) |
| 爭議攻防點 | 有無施以足夠訓練 | 有無讓勞工確實知道規定 | 守則是否經公告且勞工有遵行基礎 |
第32條(教育訓練)
- 義務內容
- 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核心動作
- 教(傳授知能)
- 爭議攻防點
- 有無施以足夠訓練
第33條(宣導周知)
- 義務內容
- 宣導本法及相關規定並使勞工周知
- 核心動作
- 知(使其知悉)
- 爭議攻防點
- 有無讓勞工確實知道規定
第34條(工作守則)
- 義務內容
-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備公告
- 核心動作
- 訂(建立規範)
- 爭議攻防點
- 守則是否經公告且勞工有遵行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0630402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多屬原則性規定,自應訂定施行細則以補充之。
(080043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之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係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移列,因該等安全衛生設施之標準規定繁多,原對於違反者科處刑罰之規定,似屬過苛,故改處行政罰並酌予提高罰鍰。 三、對違反增訂之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列入本條第一款中,藉以管制機械、器具之防護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本條第三款係配合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移列本條,以期二者罰鍰額度之平衡。
(1020618 全文修正)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法多屬原則性規定,自應訂定施行細則以補充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之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係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移列,因該等安全衛生設施之標準規定繁多,原對於違反者科處刑罰之規定,似屬過苛,故改處行政罰並酌予提高罰鍰。 三、對違反增訂之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列入本條第一款中,藉以管制機械、器具之防護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本條第三款係配合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移列本條,以期二者罰鍰額度之平衡。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