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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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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要求雇主宣導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未盡宣導義務者,難以主張勞工違反規定而卸責。

Q · 公司說安全規定我都該知道,但根本沒人告訴過我,這樣算我的錯嗎?

不一定,讓你知道是雇主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周知」不是把文件放公布欄、塞進手冊就算數,而是要讓勞工確實知道。雇主若未盡宣導義務,事後想用「員工自己不守規定」卸責,立場會先垮一半。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司有這個規定」這句話,在職安的世界裡常常不是勞工的疏忽,而是雇主的失職。第33條短短一句,卻把一個責任釘在雇主身上:他必須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讓勞工「周知」。注意那兩個字,周知,不是貼在公布欄角落、不是塞進入職資料夾就算數,而是要讓勞工真的知道。對你來說,這條的力量在於:當職災發生、雇主想把責任推給「員工自己不小心、自己不守規定」時,你可以反問一句,這些規定你有讓我知道嗎?如果他連讓你知道的義務都沒盡到,他要勞工守規定的立場就先垮了一半。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為雇主宣導義務的核心規範,要求雇主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此處的周知強調勞工實質知悉,而非文件靜態存在,構成職場安全資訊傳達的法定基礎,並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 32 條)、工作守則(第 34 條)共同形成雇主資訊揭露義務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出事後說規定都有,是我自己沒遵守,這樣我就沒理了嗎?

不一定。第33條規定雇主負責宣導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如果公司根本沒有真正讓你知道這些規定,它把責任全推給你的立場就有問題。內行人提示:在勞資調解或求償時,直接要求雇主提出曾向你宣導該規定的具體紀錄。拿不出來,他主張你違規減責的力道就會大打折扣。

Q2宣導是不是把文件放在公布欄或塞進手冊就算了?

形式上有放、實質上不一定算盡責。第33條的核心是讓勞工「周知」,也就是勞工確實知道,靜態地擺著文件不等於做到周知。實務上能舉證的宣導,通常包含教育場次、簽認、說明會等可證明勞工已知悉的動作。內行人提示:對雇主來說,這條最便宜的合規方式就是把宣導做成有紀錄的流程。

Q3雇主要怎麼做才算盡到宣導義務?

把宣導從靜態文件升級為有教育場次、有簽認、有紀錄的動態流程,新進與在職員工都納入對象並留存證明。內行人提示:完整的宣導紀錄是雇主在爭議中證明已盡義務、避免被全責歸咎的關鍵防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是什麼?

規定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是雇主資訊揭露義務的核心條文。

Q5「使勞工周知」是什麼意思?

指讓勞工確實知道安全衛生規定,重點在實質知悉,而非文件放公布欄或塞手冊就算數。

Q6第 33 條和第 32 條教育訓練差在哪?

第 32 條是施以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第 33 條是宣導法令使勞工周知(知),兩者配套但義務內容不同。

Q7雇主違反第 33 條會怎樣?

屬持續性義務,由主管機關查獲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罰則裁處罰鍰,並影響其職災爭議中的歸責主張。

Q8勞工怎麼主張雇主沒宣導?

回想並蒐證公司是否曾以教育、公告、書面讓你知道規定,若無,主張雇主未依第 33 條盡周知義務。

Q9宣導紀錄要保留哪些?

簽認單、出席名單、場次照片、說明會教材、公告送達紀錄等可證明勞工已知悉的證據。

Q10怎麼證明雇主沒讓我知道規定?

舉證自己從未參加相關說明、文件從未送達本人,並要求雇主提出對你個人的宣導紀錄由其反證。

Q11第 33 條宣導 vs 第 32 條教育訓練哪個重要?

兩者並存缺一不可,教育訓練偏向傳授知能,宣導周知偏向讓勞工知道規定存在與內容,爭議時常一併檢視。

Q12貼公布欄 vs 辦說明會哪個才算周知?

貼公布欄是靜態形式,較難證明勞工確實知悉;辦說明會加簽認屬動態流程,舉證效力明顯較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2條(教育訓練)第33條(宣導周知)第34條(工作守則)
義務內容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本法及相關規定並使勞工周知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備公告
核心動作教(傳授知能)知(使其知悉)訂(建立規範)
爭議攻防點有無施以足夠訓練有無讓勞工確實知道規定守則是否經公告且勞工有遵行基礎

第32條(教育訓練)

義務內容
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核心動作
教(傳授知能)
爭議攻防點
有無施以足夠訓練

第33條(宣導周知)

義務內容
宣導本法及相關規定並使勞工周知
核心動作
知(使其知悉)
爭議攻防點
有無讓勞工確實知道規定

第34條(工作守則)

義務內容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備公告
核心動作
訂(建立規範)
爭議攻防點
守則是否經公告且勞工有遵行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第101条(法令等の周知義務)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34조(법령 요지 등의 게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章制度告知与教育义务)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12(Unterweisung)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4141-1(obligation d'information à la sécurité)
美國OSHA, 29 CFR 1910.1200(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30402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多屬原則性規定,自應訂定施行細則以補充之。

(080043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之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係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移列,因該等安全衛生設施之標準規定繁多,原對於違反者科處刑罰之規定,似屬過苛,故改處行政罰並酌予提高罰鍰。   三、對違反增訂之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列入本條第一款中,藉以管制機械、器具之防護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本條第三款係配合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移列本條,以期二者罰鍰額度之平衡。

(1020618 全文修正)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630402 制定)

本法多屬原則性規定,自應訂定施行細則以補充之。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之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係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移列,因該等安全衛生設施之標準規定繁多,原對於違反者科處刑罰之規定,似屬過苛,故改處行政罰並酌予提高罰鍰。   三、對違反增訂之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列入本條第一款中,藉以管制機械、器具之防護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本條第三款係配合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移列本條,以期二者罰鍰額度之平衡。

(10206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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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