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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令:訂定「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自115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訂定「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訂定「勞動檢查機構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

部長

洪申翰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

一、

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講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受講習人,指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災害之操作人員。

本要點所稱講習實施單位,指前項所定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

三、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主管機關得併就罰鍰及講習處分,參考格式一予以裁處,並送達受講習人。

受講習人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時接受講習者,應於接受講習之當日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延期。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者,應於講習日後三日內,敘明理由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

四、

講習時數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數位講習:受講習人至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完成網路講習課程,並取得認證時數,計二小時。

(二)

實體講習:職災案例分析,包括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後應遵守之法規或安全措施事項,計一小時。

受講習人接受講習完成,由講習實施單位以公文書發給證明(如格式二)。

五、

受講習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依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講習處分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受講習人逾講習處分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始抵達指定地點者,講習實施單位得拒絕其接受講習。

六、

受講習人拒不接受講習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按次處罰,至其接受講習為止。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格式(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令:訂定「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自115年7月1日生效由勞動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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