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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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7條規定,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者,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撤銷指定資格。
Q · 幫工廠檢查危險設備的機構亂蓋合格章,會怎樣?
罰6萬到30萬,嚴重可撤銷代檢資格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7條,代行檢查機構執行檢查職務若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發布的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還能暫停它的代行檢查職務,甚至撤銷當初指定的資格。對依賴檢查報告的雇主與現場勞工來說,這條是確保「替你把關的人自己也被盯著」的安全閥。
深度解讀
幫你工廠的鍋爐、起重機、升降機做安全檢查的,很多時候不是政府,而是政府委託的「代行檢查機構」。他們手上握的是公權力的延伸:他們蓋章說合格,這些可能爆炸、墜落、夾死人的危險設備才能上工。這條就是套在這隻手上的緊箍咒。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若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發布的命令,罰六萬到三十萬;情節重大的,中央主管機關還能直接暫停它的代行檢查職務,甚至撤銷當初給它的指定資格。對你這個依賴檢查報告的雇主或現場勞工來說,這條的意義是:替你把關的人,自己也被人盯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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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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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