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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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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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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其情節重大者,中央
主管機關
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
撤銷
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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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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