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 告前述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 及期限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告前述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告前述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
公告事項: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 107 年 10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0301 號公告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記錄格式】,其中石綿作業及粉塵作業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應含影像檔案(JPG 檔),惟就粉塵作業胸部 X 光檢查結果應另含肺、胸膜等項判讀資料。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定,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 107 年 1 月 5 日勞職授字第 1060205113 號公告之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 網站(https://hcd.osha.gov.tw) ,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相關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另該網站全面啟用憑證驗證機制,申報者一律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方可辦理通報。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五、本部 106 年 1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999 號公告,自 108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999 號公告,自 108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