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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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 2.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3.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
- 4.雇主依前三項所為之適當措施、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一定規模之認定、資訊登錄方式,與前條第二項各款應訂定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內容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事項、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5.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前項所定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規定,雇主知悉職場霸凌時須採立即有效措施,包含防止再發生、提供保護、客觀調查及懲處行為人。
Q · 我申訴被職場霸凌,公司一定要處理嗎?
要。雇主知悉霸凌就有立即處理的法定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雇主一旦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不論是否經申訴,都負有採取立即有效適當措施的義務:避免再度發生、提供諮詢與保護、展開客觀公正調查、對行為人懲處。調查須遵守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者須組成外聘比例過半的調查小組;申訴與處理結果並須登錄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白話解讀
你鼓起勇氣向公司申訴被主管霸凌,然後呢?過去那個『然後』常常就沒有了,公司打太極、調查不了了之、甚至反過來檢討你。這條法律把雇主的『然後』寫死了。它規定雇主一旦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而且分成兩種情況:你主動申訴而知悉的,雇主要立刻防止霸凌再發生、依你需求提供諮詢與保護、對申訴事件展開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懲戒;公司不是因你申訴而是自己發現的,也要釐清事實、依你意願協助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更硬的是程序保障:調查要客觀公正、給雙方陳述答辯機會、遵守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要組調查小組,而且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避免球員兼裁判。申訴與處理結果還要登錄到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最後一道閘是,調查結果若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可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想敷衍了事,這條每一步都堵住了。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為職場霸凌的雇主處置程序規範,課予雇主於知悉霸凌時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之義務,並就調查公正性(利益迴避、外聘過半調查小組)、資訊登錄與主管機關覆核(得命重新調查)建立完整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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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訴後公司只說『再觀察』,這樣算有處理嗎?
不算。本條第1項要求的是『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包括避免再發生、提供保護、展開調查、對行為人適當懲戒。單純消極觀察、拖延,就是未盡法定義務。內行人提示:把公司『再觀察看看』的回應留存下來,正是其消極不作為的證據,日後向主管機關申訴時非常有力。
Q2公司找跟霸凌者要好的同事來調查,我能反對嗎?
可以,法律站在你這邊。本條第2項要求調查須遵守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者更須組成調查小組且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防止球員兼裁判。內行人提示:在調查啟動前就書面主張利益迴避與外聘比例要求,把規則先立好,比事後抗議調查不公更難被打發。
Q3公司調查說我沒被霸凌,我就只能接受嗎?
不一定。依本條第5項,雇主調查結果若被認定違反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可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內行人提示:不服結果時,與其糾纏實體認定,不如主攻程序有沒有重大瑕疵,例如沒給答辯、沒做利益迴避、調查小組組成不合規。
Q4職場霸凌申訴公司一定要處理嗎?
要。雇主一旦知悉霸凌即負立即有效處置義務,消極拖延就是違法。
Q5職安法22條之2規定雇主要做哪些事?
避免再發生、提供諮詢保護、展開客觀調查、懲處行為人;自行知悉時另須釐清事實、協助申訴、調整工作場所。
Q6什麼是調查小組外聘過半?
雇用人數達一定規模者須組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防止自己人查自己人。
Q7利益迴避在職場霸凌調查是什麼意思?
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時應退出調查,確保調查客觀公正。
Q8職場霸凌申訴怎麼提?
以書面或可留存方式向雇主申訴,並當場主張利益迴避與外聘過半調查小組;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Q9申訴後要保留哪些證據?
霸凌訊息、錄音、目擊者、就醫與請假紀錄,以及公司每一次回應,特別是『再觀察』之類消極回覆。
Q10怎麼證明公司沒有盡到處置義務?
蒐集公司拖延、未提供保護、未組合規調查小組、未做利益迴避的紀錄,向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檢舉。
Q11不服公司調查結果怎麼救濟?
主攻程序有無重大瑕疵,依第5項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Q12職場霸凌 vs 職場性騷擾 申訴差在哪?
霸凌走職安法 §22-2,性騷擾走性別平等工作法 §13,兩者調查制度平行但主管程序與裁罰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ernative |
|---|---|---|
| 適用對象 | 職場霸凌(職安法 §22-2) | 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 §13) |
| 雇主義務性質 | 知悉即須立即有效處置 | 知悉即應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 調查公正設計 | 利益迴避+外聘過半調查小組 | 申訴處理委員會+外部專業人員參與 |
| 覆核機制 | 主管機關得命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地方主管機關得處分並命限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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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職場霸凌(職安法 §22-2)
- 雇主義務性質
- 知悉即須立即有效處置
- 調查公正設計
- 利益迴避+外聘過半調查小組
- 覆核機制
- 主管機關得命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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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 §13)
- 雇主義務性質
- 知悉即應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調查公正設計
- 申訴處理委員會+外部專業人員參與
- 覆核機制
- 地方主管機關得處分並命限期改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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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增訂)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 雇主依前三項所為之適當措施、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一定規模之認定、資訊登錄方式,與前條第二項各款應訂定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內容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事項、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前項所定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避免其持續受傷害,並提供相關協助與進行調查或協調,以維護其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惟考量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情事之管道可能不同,應採取之立即有效適當措施亦有不同,爰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一項分列二款,定明「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應採之適當措施: (一)第一款: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性騷擾防治之措施,及加拿大工作場所騷擾與暴力防治條例對於事件之協調及調查機制,定明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職場霸凌情事時應採取之措施,包括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遭受職場霸凌之措施,例如改善雙方之間互動關係、依當事人意願適時調整工作內容及場所、重申職場霸凌零容忍政策及教育訓練,及提高勞工對職場霸凌之意識;應視申訴人之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之協助或保護措施,例如告知相關權益及救濟途徑、尋求心理諮商或法律諮詢等資源,及保護個人隱私等措施;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惟考量職場霸凌事件型態多元,情節輕重不一,其可能為單純之人際溝通或管理作為令申訴人誤解或心理不適,爰於調查過程中,若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雇主可依申訴人意願,透過事業單位內部人員溝通協調,適時澄清誤解,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另為避免協調機制有使申訴人受權勢壓迫之疑慮,後續將於授權子法定明相關處理原則及程序;職場霸凌申訴事件經調查後,應依據調查結果及管理需求,對行為人予以適當之懲戒或處理,該處理尚不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為必要,行為人若確有不當之言行或不適任者,即可依事業單位內部之工作守則或懲處規範處理,例如警告或調離主管職等。 (二)第二款定明雇主非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職場霸凌情事時應採取之措施,例如因其他同事或家屬等申訴而知悉後應訪談相關人員,就事實進行釐清;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若其有意願提出申訴者,續依第一款規定採取該款相關措施;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增訂第二項: (一)定明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之處理原則,使雇主有所遵循,並使調查或處理結果具備可信賴性,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為強化事業單位實施職場霸凌事件調查之公正客觀與程序明確化,爰要求雇主於調查時,除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其參與調查或處理之人員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又考量事業單位規模不一,就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例如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並應遴聘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該調查小組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就調查之專業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將建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提供事業單位遴聘之參據。調查處理期限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四)所稱協調,原則上需符合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尤應尊重申訴人意願,並以當事人雙方需有共識,且共同同意協調人選,於可接受協調處理結果後,留存紀錄;當事人若不服調查結果,雇主應建立適當之申復機制,俾利當事人有合理之管道,再行審視調查程序是否完備,必要時有重新調查之機會,該申復程序將審酌事業單位規模、實務可行性等因素,於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準則中定之。 (五)至於勞工向雇主申訴職場霸凌或對事業單位內部之調查結果或處理不滿意後,而雇主未為處理、未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訂定之申訴管道或規範、未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或未依申復程序辦理,勞工可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由其就雇主是否落實應採行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實施調查。 四、為掌握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相關統計及雇主處理之情形,增訂第三項,定明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及該事件之處理結果均應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該登錄尚未包含第一項第二款雇主非因該項第一款情形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之事件,惟若相關事實釐清後,被霸凌勞工有意提起申訴時,仍應登錄於第三項網站;該登錄亦可即時提供雇主相關資訊及資源,以協助其進行職場霸凌事件之內部處理機制。至登錄之時間,將另於子法定明之。 五、增訂第四項,定明雇主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所自行訂定之申訴管道及規範、第一項所為適當措施、第二項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一定規模之認定,及第三項應將申訴案件登錄之方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準則定之,以具體化相關內容,俾利雇主落實法遵;另雇主所訂之規範及採取之適當措施,至少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事項及處理規範等,併予敘明。 六、考量事業單位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未必全然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準則規定辦理,例如外聘調查人員未符比例、與當事人具利益關係等情,其調查程序之缺失,恐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增訂第五項規定,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若經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該等機關(構)檢查有違反第四項所定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得要求事業單位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七、另考量我國多數為中小或微型企業,其內部協調或調查職場霸凌之專業人力及資源有限,為協助其落實法遵,並提供申訴人相關協助及保護措施,未來將視實務需求由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補助。
- 適名詞
- 申訴名詞
- 懲戒名詞
- 非名詞
- 公平原則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 懲處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避免其持續受傷害,並提供相關協助與進行調查或協調,以維護其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惟考量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情事之管道可能不同,應採取之立即有效適當措施亦有不同,爰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一項分列二款,定明「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應採之適當措施: (一)第一款: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性騷擾防治之措施,及加拿大工作場所騷擾與暴力防治條例對於事件之協調及調查機制,定明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職場霸凌情事時應採取之措施,包括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遭受職場霸凌之措施,例如改善雙方之間互動關係、依當事人意願適時調整工作內容及場所、重申職場霸凌零容忍政策及教育訓練,及提高勞工對職場霸凌之意識;應視申訴人之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之協助或保護措施,例如告知相關權益及救濟途徑、尋求心理諮商或法律諮詢等資源,及保護個人隱私等措施;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惟考量職場霸凌事件型態多元,情節輕重不一,其可能為單純之人際溝通或管理作為令申訴人誤解或心理不適,爰於調查過程中,若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雇主可依申訴人意願,透過事業單位內部人員溝通協調,適時澄清誤解,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另為避免協調機制有使申訴人受權勢壓迫之疑慮,後續將於授權子法定明相關處理原則及程序;職場霸凌申訴事件經調查後,應依據調查結果及管理需求,對行為人予以適當之懲戒或處理,該處理尚不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為必要,行為人若確有不當之言行或不適任者,即可依事業單位內部之工作守則或懲處規範處理,例如警告或調離主管職等。 (二)第二款定明雇主非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職場霸凌情事時應採取之措施,例如因其他同事或家屬等申訴而知悉後應訪談相關人員,就事實進行釐清;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若其有意願提出申訴者,續依第一款規定採取該款相關措施;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增訂第二項: (一)定明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之處理原則,使雇主有所遵循,並使調查或處理結果具備可信賴性,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為強化事業單位實施職場霸凌事件調查之公正客觀與程序明確化,爰要求雇主於調查時,除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其參與調查或處理之人員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又考量事業單位規模不一,就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例如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並應遴聘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該調查小組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就調查之專業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將建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提供事業單位遴聘之參據。調查處理期限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四)所稱協調,原則上需符合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尤應尊重申訴人意願,並以當事人雙方需有共識,且共同同意協調人選,於可接受協調處理結果後,留存紀錄;當事人若不服調查結果,雇主應建立適當之申復機制,俾利當事人有合理之管道,再行審視調查程序是否完備,必要時有重新調查之機會,該申復程序將審酌事業單位規模、實務可行性等因素,於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準則中定之。 (五)至於勞工向雇主申訴職場霸凌或對事業單位內部之調查結果或處理不滿意後,而雇主未為處理、未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訂定之申訴管道或規範、未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或未依申復程序辦理,勞工可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由其就雇主是否落實應採行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實施調查。 四、為掌握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相關統計及雇主處理之情形,增訂第三項,定明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及該事件之處理結果均應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該登錄尚未包含第一項第二款雇主非因該項第一款情形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之事件,惟若相關事實釐清後,被霸凌勞工有意提起申訴時,仍應登錄於第三項網站;該登錄亦可即時提供雇主相關資訊及資源,以協助其進行職場霸凌事件之內部處理機制。至登錄之時間,將另於子法定明之。 五、增訂第四項,定明雇主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所自行訂定之申訴管道及規範、第一項所為適當措施、第二項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一定規模之認定,及第三項應將申訴案件登錄之方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準則定之,以具體化相關內容,俾利雇主落實法遵;另雇主所訂之規範及採取之適當措施,至少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事項及處理規範等,併予敘明。 六、考量事業單位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未必全然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準則規定辦理,例如外聘調查人員未符比例、與當事人具利益關係等情,其調查程序之缺失,恐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增訂第五項規定,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若經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該等機關(構)檢查有違反第四項所定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得要求事業單位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七、另考量我國多數為中小或微型企業,其內部協調或調查職場霸凌之專業人力及資源有限,為協助其落實法遵,並提供申訴人相關協助及保護措施,未來將視實務需求由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補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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