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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1. 1.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 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2. 2.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3. 3.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4. 4.承攬人、再承攬人應配合辦理第一項所定原事業單位採取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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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要求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須設協議組織、巡視場所、管制進場,防止層層轉包卸責職災。

Q · 我是包商工人在工地受傷,能告發包的大公司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只要出事時你跟原事業單位(最上層發包方)的人員在同一場所、同時段共同作業,而它沒設協議組織、沒做場所巡視與進場管制,它對這場職災就要負責。關鍵是先確認原事業單位是誰、再查它有沒有協議組織會議紀錄與巡視紀錄,拿不出來等於自證沒盡義務。

白話解讀

工地或廠房裡,真正在幹活的往往不是發包的那家大公司,而是一層又一層的包商、再包商。出事的時候,很多受傷工人的第一個念頭是「我是包商請的,跟發包的大公司無關」。錯了。這條法律把責任往上拉。只要原事業單位(最上層發包的那家)跟承攬人的工人「共同作業」(在同一個工作場所、同一時間一起施工),它就不能當甩手掌櫃。它必須設協議組織、指定現場負責人指揮協調、定期巡視、管制人員機具進場。你作為包商工人,受傷後能追的對象不只你的直接雇主,還有那家最上面的公司。這個設計就是要堵住「層層轉包、層層卸責」的漏洞。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為承攬共同作業的統籌管理規範: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進行工作連繫調整、巡視工作場所、指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制機具人員進場,並將部分義務複製到每一層再承攬,避免責任隨轉包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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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包商工人在工地受傷,能告發包的大公司嗎?

可以追究。如果出事時你跟原事業單位(發包方)的人員在同一場所同時段共同作業,而它沒盡到第27條的協議組織、巡視、進場管制等義務,它對職災要負責。實務上先去函或聲請調閱它的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和巡視紀錄,拿不出來等於自己承認沒做。

Q2發包出去的工程出事,業主真的要連帶賠嗎?

原事業單位的責任不是連帶保證包商,而是它自己違反共同作業管理義務的獨立責任。若確實設了協議組織、做了巡視管制卻仍發生意外,責任會回到直接造成危害的一方。進場管制與協議組織是最常被忽略也最易被勞檢抓到的兩項。

Q3什麼情況才算共同作業?我廠裡請外包進來算嗎?

算。共同作業的重點是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的工作者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不限於做同一件事。工廠請外包進廠維修、清潔,只要時段場所重疊就成立,六項義務全部適用。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原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並與包商共同作業時的六項統籌管理義務,把職災責任往承攬鏈上層拉,堵住層層卸責。

Q5什麼是共同作業?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的工作者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不限於做同一件事,時間空間重疊即成立。

Q6原事業單位的六項義務是哪些?

協議組織並指定現場負責人、工作連繫調整、場所巡視、教育訓練指導協助、機具人員進場管制、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Q7誰是原事業單位?

以其事業交付承攬的最上層發包方,於共同作業時負統籌協調管理義務,通常是清償能力較強的對象。

Q8工地受傷後怎麼向發包公司求償?

保全傷勢與現場證據 → 釐清原事業單位是誰 → 調閱協議組織與巡視紀錄 → 同時對雇主與原事業單位主張補償與賠償。

Q9怎麼證明原事業單位沒盡義務?

聲請調閱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巡視紀錄、進場管制紀錄,拿不出來即自證未盡第27條義務,是求償談判關鍵籌碼。

Q10原事業單位要怎麼自保免責?

事前建立並留存協議組織、巡視、進場管制三項執行紀錄,這是已盡義務的唯一證明,發包前就要做起來。

Q11違反第27條的罰鍰怎麼算?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科處罰鍰,由勞動檢查機關依職權發動,無待當事人申請;另可能負民事連帶賠償。

Q12第27條 vs 第25條差在哪?

第25條講承攬人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連帶補償;第27條講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的六項統籌管理義務,焦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25art26art27art28
適用情境事業招人承攬時交付承攬前交付承攬且共同作業時二以上事業共同出資承攬
核心義務承攬人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連帶補償事前風險評估與危害告知六項共同作業統籌管理互推代表人視為工程事業雇主
責任主體承攬人+原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之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含未參與時指定承攬人)共同承攬代表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30条(特定元方事業者の講ずべき措置:協議組織の設置・作業間の連絡調整・巡視等)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64조(도급에 따른 산업재해 예방조치:안전보건 협의체 구성·운영, 작업장 순회점검 등)
🇨🇳 中國安全生产法 第49条(发包/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8(Zusammenarbeit mehrerer Arbeitgeber)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R. 4511-1 et s.(entreprise extérieure:plan de prévention, coordination de la prévention)
🇺🇸 美國OSHA Multi-Employer Citation Policy (CPL 02-00-124) / 29 CFR 1926(controlling / host employer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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