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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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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 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2. 2.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3. 3.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4. 4.承攬人、再承攬人應配合辦理第一項所定原事業單位採取之必要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要求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須設協議組織、巡視場所、管制進場,防止層層轉包卸責職災。

Q · 我是包商工人在工地受傷,能告發包的大公司嗎?

能。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要負統籌管理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只要出事時你跟原事業單位(最上層發包方)的人員在同一場所、同時段共同作業,而它沒設協議組織、沒做場所巡視與進場管制,它對這場職災就要負責。關鍵是先確認原事業單位是誰、再查它有沒有協議組織會議紀錄與巡視紀錄,拿不出來等於自證沒盡義務。

深度解讀

工地或廠房裡,真正在幹活的往往不是發包的那家大公司,而是一層又一層的包商、再包商。出事的時候,很多受傷工人的第一個念頭是「我是包商請的,跟發包的大公司無關」。錯了。這條法律把責任往上拉。只要原事業單位(最上層發包的那家)跟承攬人的工人「共同作業」(在同一個工作場所、同一時間一起施工),它就不能當甩手掌櫃。它必須設協議組織、指定現場負責人指揮協調、定期巡視、管制人員機具進場。你作為包商工人,受傷後能追的對象不只你的直接雇主,還有那家最上面的公司。這個設計就是要堵住「層層轉包、層層卸責」的漏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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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