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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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要求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須設協議組織、巡視場所、管制進場,防止層層轉包卸責職災。
Q · 我是包商工人在工地受傷,能告發包的大公司嗎?
能。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要負統籌管理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只要出事時你跟原事業單位(最上層發包方)的人員在同一場所、同時段共同作業,而它沒設協議組織、沒做場所巡視與進場管制,它對這場職災就要負責。關鍵是先確認原事業單位是誰、再查它有沒有協議組織會議紀錄與巡視紀錄,拿不出來等於自證沒盡義務。
深度解讀
工地或廠房裡,真正在幹活的往往不是發包的那家大公司,而是一層又一層的包商、再包商。出事的時候,很多受傷工人的第一個念頭是「我是包商請的,跟發包的大公司無關」。錯了。這條法律把責任往上拉。只要原事業單位(最上層發包的那家)跟承攬人的工人「共同作業」(在同一個工作場所、同一時間一起施工),它就不能當甩手掌櫃。它必須設協議組織、指定現場負責人指揮協調、定期巡視、管制人員機具進場。你作為包商工人,受傷後能追的對象不只你的直接雇主,還有那家最上面的公司。這個設計就是要堵住「層層轉包、層層卸責」的漏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業名詞
- 承攬名詞
- 承攬人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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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