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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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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2. 2.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須先做風險評估,並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安全衛生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

Q · 把工程發包出去,現場的危險一定要事先告訴承攬商嗎?

要。事前風險評估加具體告知是發包方甩不掉的法定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必須先就交付的工作實施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關鍵在「事前」與「具體」:事後補簽切結書、或丟一句「現場注意安全」都不算履行義務。承攬人再轉包、甚至只是把場所設備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事前告知義務一樣成立。

深度解讀

把工作發包出去之前,你不能假裝不知道現場有什麼危險。這條把「事前告知」變成發包方甩不掉的法定動作: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的工作實施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承攬人再往下轉包,同樣要照辦。連把場所或設備「出租、出借」給別人用都一樣,事前要告知場所設備的危害因素與安全注意事項。關鍵在「事前」與「具體」這兩個字:不是事後補一張同意書,也不是丟一句「現場注意安全」就交差。如果你是承攬人,沒收到這份告知,發包方就埋下了責任的引線;如果你是發包方,這份事前告知做得扎不扎實,往往決定事故後你站在哪一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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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