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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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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業
單位以其事業交付
承攬
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
承攬人
,並於承攬
期間
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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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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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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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職場霸凌之防治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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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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