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 條
-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 2.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3.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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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須先做風險評估,並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安全衛生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
Q · 把工程發包出去,現場的危險一定要事先告訴承攬商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必須先就交付的工作實施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關鍵在「事前」與「具體」:事後補簽切結書、或丟一句「現場注意安全」都不算履行義務。承攬人再轉包、甚至只是把場所設備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事前告知義務一樣成立。
白話解讀
把工作發包出去之前,你不能假裝不知道現場有什麼危險。這條把「事前告知」變成發包方甩不掉的法定動作: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的工作實施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承攬人再往下轉包,同樣要照辦。連把場所或設備「出租、出借」給別人用都一樣,事前要告知場所設備的危害因素與安全注意事項。關鍵在「事前」與「具體」這兩個字:不是事後補一張同意書,也不是丟一句「現場注意安全」就交差。如果你是承攬人,沒收到這份告知,發包方就埋下了責任的引線;如果你是發包方,這份事前告知做得扎不扎實,往往決定事故後你站在哪一邊。
法律定性
承攬告知義務,指事業單位將其事業交付承攬、或將工作場所與設備出租出借他人使用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須於事前實施風險評估,並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措施具體告知對方、確保其依評估執行的法定作為義務,核心在於把第一手危害資訊在進場作業前揭露給最不清楚現場狀況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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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接了承攬工程進場才發現有沒被告知的危險,發包方要負責嗎?▾
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交付承攬的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實施風險評估,並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安全衛生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還要在承攬期間使其確實執行。未告知而致職災,發包方違反本條義務,可作為責任依據,並可連動第25條主張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進場前一定要拿到書面危害告知,沒拿到就先以書面要求,這份紀錄日後是把責任定位回發包方的關鍵。
Q2只是把廠房空間借給別的廠商用,也要先講危害嗎?▾
要。第26條第三項明定,事業單位將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該場所、設備的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出借不是發包工程,但只要涉及他人在你的場所設備上作業,事前告知義務一樣成立。內行人提示:把告知內容做成書面並請對方簽收,純口頭交代在事後爭議中幾乎沒有證明力。
Q3事後補簽一份安全責任切結書,算盡到告知義務嗎?▾
不算。本條要的是『事前』、基於『風險評估』的『具體』告知,並確保承攬期間執行。事後補簽的概括切結書,時間點與內容都不符,擋不住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內行人提示:法院看的是進場前有沒有具體的危害揭露與簽收紀錄,免責切結改變不了義務已被違反的事實。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是什麼?▾
規範交付承攬前的事前告知義務:發包方須先做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安全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並確保執行。
Q5什麼叫『事前具體告知』?▾
在作業進場前,基於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應採安全衛生措施三項評估結果書面告知,不是口頭一句注意安全。
Q6出租出借場所設備也要告知嗎?▾
要。第26條第三項把出租、出借工作場所與設備納入,事前須告知場所設備危害因素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Q7承攬告知義務跟承攬連帶責任差在哪?▾
26條管『事前有沒有告知』,25條管『出事後誰連帶賠』;告知沒做好往往正是讓發包方落入連帶賠償的破口。
Q8發包方怎麼履行職安法26條告知義務?▾
交付承攬前實施風險評估 → 就工作環境/危害/措施做成書面 → 具體告知並請承攬人簽收 → 承攬期間確保執行。
Q9承攬商沒收到危害告知該怎麼辦?▾
進場前以書面要求發包方補正並留底;拿不到具體告知前,先別讓工班進場,必要時拍照保存現場危害。
Q10違反第26條告知義務有什麼後果?▾
屬違反法定作為義務,易成連帶責任破口;致職災時可連動25條補償賠償,相關罰則須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發包方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看進場前的書面風險評估報告、危害告知文件與承攬人簽收紀錄,口頭交代在爭議中幾乎沒有證明力。
Q12職安法26條 vs 第25條哪個先發生?▾
26條在交付承攬的『事前』,25條在職災發生『之後』。26條是預防義務,25條是事後責任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5 | art_26 | art_27 |
|---|---|---|---|
| 規範對象 | 承攬關係出事後的責任歸屬 | 交付承攬前的事前告知義務 | 共同作業時的協議與防災組織 |
| 時間點 | 職災發生後 | 交付承攬/出租出借之事前 | 共同作業進行中 |
| 核心動作 |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連帶補償賠償 | 風險評估+具體告知+確保執行 | 設協議組織、統一指揮、防災措施 |
| 違反後果 | 連帶補償賠償責任 | 違反作為義務、易成連帶責任破口 | 共同作業災害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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