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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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須先做風險評估,並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安全衛生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
Q · 把工程發包出去,現場的危險一定要事先告訴承攬商嗎?
要。事前風險評估加具體告知是發包方甩不掉的法定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必須先就交付的工作實施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具體」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關鍵在「事前」與「具體」:事後補簽切結書、或丟一句「現場注意安全」都不算履行義務。承攬人再轉包、甚至只是把場所設備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事前告知義務一樣成立。
深度解讀
把工作發包出去之前,你不能假裝不知道現場有什麼危險。這條把「事前告知」變成發包方甩不掉的法定動作: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的工作實施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承攬人再往下轉包,同樣要照辦。連把場所或設備「出租、出借」給別人用都一樣,事前要告知場所設備的危害因素與安全注意事項。關鍵在「事前」與「具體」這兩個字:不是事後補一張同意書,也不是丟一句「現場注意安全」就交差。如果你是承攬人,沒收到這份告知,發包方就埋下了責任的引線;如果你是發包方,這份事前告知做得扎不扎實,往往決定事故後你站在哪一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業名詞
- 承攬名詞
- 承攬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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