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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2.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3.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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