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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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其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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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安法第51條之1規定,數位外送平台對無僱傭關係外送員,須負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教育訓練、工作守則與重大職災通報義務。
Q · 外送員沒跟平台簽勞動契約,平台對他的安全有責任嗎?
有。平台不能用「你是承攬」撇清外送員的職安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之1,只要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並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外送,平台即須對外送員適用第五條第一項(防止危害)、第六條(安全衛生設備措施)、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教育訓練)、第三十三條(公告工作守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重大職災通報)及其罰則。有無勞健保是另一回事,這些安全義務獨立存在。
深度解讀
你點的那份外送,背後那個騎車衝來衝去的人,過去在法律上幾乎是隱形的。平台說「他是承攬,不是我員工」,於是出車禍、中暑、被狗咬,全是外送員自己扛。這條就是專門炸開這個盲區。它規定:只要事業單位用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並交付「沒有僱傭關係」的個人親自去跑外送,平台對這些外送員就要負起特定的安全義務,包括防止危害的一般義務(第五條第一項)、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措施(第六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告工作守則(第三十三條),以及重大職災通報(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換句話說,平台不能再用「他只是接案的」這句話把安全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你接的不只是訂單,還有一份法律幫你爭來的安全底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僱傭名詞
- 係名詞
- 適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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