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子檢驗中心為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 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 檢定業務,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要旨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子檢驗中心為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業務,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要旨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子檢驗中心為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業務,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子檢驗中心為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1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