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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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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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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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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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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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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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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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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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