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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條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2. 2.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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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Q · 雇主說「法規沒規定要裝那個防護」,我就沒辦法了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這是一個不以具體條文明文為前提的概括義務:只要某項防護在技術上做得到、成本上負擔得起、能降低受傷風險,雇主就該主動採行。雇主若要主張「不合理、不可行」而免責,舉證責任在雇主一方。

白話解讀

雇主常掛在嘴邊一句話:「規定又沒寫不能這樣做。」這條把這句話打掉。它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讓你免於職業災害。重點在「合理可行範圍」這六個字:它是一個概括的、兜底的義務,意思是就算沒有某條具體規則明文要求,只要在技術上做得到、成本上負擔得起、能降低你受傷的風險,雇主就該主動去做,不能拿「法律沒明文」當藉口。第二項更往前推一步:機械、設備、原料的設計、製造、輸入者,還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者,要在源頭的規劃階段就做風險評估,把危險擋在使用之前。對你來說,這條的力量在於:雇主的安全責任不是只有那張條文清單,而是一張會隨著「做得到就要做」不斷擴張的概括義務網。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為雇主安全防止義務的概括性規範,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職業災害;第二項並將預防責任前移至機械、設備、原料的設計、製造、輸入者及工程的設計、施工者,課予其於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的源頭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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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主說「法規沒規定要裝這個防護」,我就真的沒辦法了嗎?

不是。職安法第5條第1項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措施,這是一個概括義務,不以有具體條文明文為前提。只要某項防護技術上做得到、成本上合理、能降低你受傷風險,雇主就該做,「法規沒寫」不是免責理由。施行細則第9條把合理可行範圍界定為衡量技術可行性與成本後仍應採行的措施,且證明「不合理、不可行」的責任在雇主身上。

Q2我在工作受傷,除了雇主還能追究別人嗎?

有可能。第5條第2項規定機械、設備、原料的設計、製造、輸入者,以及工程的設計、施工者,要在規劃階段做風險評估、防止使用時發生災害。如果你的傷害源於設備本身的設計或製造瑕疵,這些上游業者也可能要負責。職災時不要只盯著雇主,先釐清危害根源是操作問題還是設備設計問題,後者可能讓你多一個求償對象。

Q3「合理可行範圍」會不會變成雇主說做不到就沒事的萬用藉口?

不會那麼好用。合理可行範圍確實考量成本和技術,但它是雙向的:雇主要主張某措施不合理、不可行而免責,必須自己舉證,不能空口說白話。只要被證明做得到、負擔得起、能降風險,雇主就沒有不做的空間。法院和勞檢在判斷時會參考同業普遍採行的安全標準,如果同行都裝了某項防護、只有你雇主沒裝,他要說不可行會非常困難。

Q4職安法第5條合理可行範圍是什麼?

衡量技術可行性與成本相當性後仍應採行的措施,施行細則第9條有界定,雇主想主張不可行須自己舉證。

Q5第5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雇主對在職勞工的一般防止義務;第2項把責任延伸到設備設計製造輸入者與工程設計施工者的源頭風險評估。

Q6什麼叫概括防止義務?

不以具體條文明文為前提、用來填補具體規則空白的一般性安全義務,只要做得到就要做。

Q7職安法第5條和第6條差在哪?

第5條是概括的兜底義務(沒明文也要做),第6條是列舉具體應有的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Q8雇主沒盡防止義務怎麼主張?

拍下缺漏防護現場、保留反映風險紀錄,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認定違反第5條,再併行職災補償與賠償。

Q9工作受傷的賠償怎麼算?

勞基法59職災補償(醫療、原領工資、失能、死亡補償)+ 民法侵權的實際損害與精神慰撫金。

Q10向勞檢申訴要準備什麼?

現場危害照片、缺少的防護設備證據、先前反映風險的對話與會議紀錄、就醫與職災診斷證明。

Q11怎麼證明雇主有能力卻不做?

舉出同業普遍採行該項防護、技術文件與報價證明成本合理,把不可行的舉證壓力翻回雇主身上。

Q12職安法第5條 vs 勞基法第59條差在哪?

第5條是雇主的事前防止義務(公法管制),勞基法59是職災發生後的無過失補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3条(事業者等の責務)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5조(사업주 등의 의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1、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3(Grundpflichten des Arbeitgebers)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4121-1(obligation de sécurité de l'employeur)
🇺🇸 美國OSH Act General Duty Clause, 29 U.S.C. § 65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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