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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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2.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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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Q · 雇主說「法規沒規定要裝那個防護」,我就沒辦法了嗎?
不是。只要合理可行就得做,沒明文也不能不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這是一個不以具體條文明文為前提的概括義務:只要某項防護在技術上做得到、成本上負擔得起、能降低受傷風險,雇主就該主動採行。雇主若要主張「不合理、不可行」而免責,舉證責任在雇主一方。
深度解讀
雇主常掛在嘴邊一句話:「規定又沒寫不能這樣做。」這條把這句話打掉。它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讓你免於職業災害。重點在「合理可行範圍」這六個字:它是一個概括的、兜底的義務,意思是就算沒有某條具體規則明文要求,只要在技術上做得到、成本上負擔得起、能降低你受傷的風險,雇主就該主動去做,不能拿「法律沒明文」當藉口。第二項更往前推一步:機械、設備、原料的設計、製造、輸入者,還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者,要在源頭的規劃階段就做風險評估,把危險擋在使用之前。對你來說,這條的力量在於:雇主的安全責任不是只有那張條文清單,而是一張會隨著「做得到就要做」不斷擴張的概括義務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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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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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