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2. 2.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Q · 雇主說「法規沒規定要裝那個防護」,我就沒辦法了嗎?

不是。只要合理可行就得做,沒明文也不能不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這是一個不以具體條文明文為前提的概括義務:只要某項防護在技術上做得到、成本上負擔得起、能降低受傷風險,雇主就該主動採行。雇主若要主張「不合理、不可行」而免責,舉證責任在雇主一方。

深度解讀

雇主常掛在嘴邊一句話:「規定又沒寫不能這樣做。」這條把這句話打掉。它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讓你免於職業災害。重點在「合理可行範圍」這六個字:它是一個概括的、兜底的義務,意思是就算沒有某條具體規則明文要求,只要在技術上做得到、成本上負擔得起、能降低你受傷的風險,雇主就該主動去做,不能拿「法律沒明文」當藉口。第二項更往前推一步:機械、設備、原料的設計、製造、輸入者,還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者,要在源頭的規劃階段就做風險評估,把危險擋在使用之前。對你來說,這條的力量在於:雇主的安全責任不是只有那張條文清單,而是一張會隨著「做得到就要做」不斷擴張的概括義務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