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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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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原則全面適用,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得部分適用。

Q · 我在辦公室或小店上班,職安法到底管不管得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本法「適用於各業」,2014 年 7 月施行後把範圍從過去的指定危險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辦公室、服務業、小店一律在內。但書留了調節閥: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指定公告,使特定行業僅適用部分規定。關鍵是預設值為全部適用,要主張不適用的一方必須拿出那紙公告。

白話解讀

在2014年以前,職安法的前身只保護指定的危險行業,坐辦公室的、開店的、做服務業的,大多被排除在外。這條改寫了那條界線:「本法適用於各業」。五個字,把幾乎所有上班的人都圈了進來。你在咖啡廳打工、在辦公室當會計、在補習班教書,過去以為「我們又不是工廠,職安法管不到」,現在全錯。但後段留了一道調節閥:中央主管機關考量事業規模、性質、風險,可以「指定公告」哪些行業只適用部分規定。也就是說,原則是全部適用,但低風險的小規模行業可能被公告只需遵守部分條文。對你來說,先記住預設值:除非有公告排除,否則你的職場就在這部法的管轄裡。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為適用範圍之框架性規範,確立「本法適用於各業」之原則,並以但書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指定公告特定行業僅適用部分規定,構成全面適用為原則、公告排除為例外的雙層適用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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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一般辦公室上班,職安法真的也管得到嗎?

管得到。現行職安法第 4 條明文「適用於各業」,2014 年 7 月施行後把適用範圍從過去的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辦公室白領一樣在內,雇主對你一樣有防止職業災害的義務。常見的辦公室職業危害像不當搬運、過勞、肌肉骨骼傷害、不良照明,都在職安範圍內。

Q2但書說可以指定公告部分適用,小公司是不是就免了?

不是免除,是「部分適用」,而且必須有中央主管機關的正式公告才算數。沒有公告,預設就是全部適用。但書是給特定規模、性質、風險的行業做彈性調整,不是讓人自行宣稱豁免。要確認自己這行是不是部分適用,應查勞動部有沒有針對該業別的指定公告。

Q3職安法第 4 條是什麼意思?

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業的範圍條文,原則全面適用,例外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除。

Q4適用於各業和舊法指定行業差在哪?

舊勞工安全衛生法只保護列舉的危險行業,現行職安法翻轉為原則全部適用,預設值完全相反。

Q5什麼叫指定公告部分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性質、風險,以正式公告使某些行業僅適用部分條文,不是完全免除。

Q6職安法和勞基法的適用差在哪?

職安法管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與災害預防,勞基法管工時工資契約,兩者並行各有適用面向。

Q7怎麼確認我這行適不適用職安法?

預設全部適用,再查勞動部有無針對你業別的指定公告,無公告即全部適用。

Q8怎麼查有沒有部分適用的公告?

查詢勞動部就該業別發布的指定公告或函釋,沒有公告就回到全部適用的預設值。

Q9雇主說不適用時我該怎麼回應?

搬出『適用於各業是原則、排除要靠正式公告』,要求雇主出示公告,把舉證壓力丟回對方。

Q10如何判斷我的工作型態落不落入規範?

適用範圍是門票,再結合第 2 條工作者與工作場所定義,判斷你的型態與場所是否被涵蓋。

Q11辦公室白領 vs 工廠勞工適用程度一樣嗎?

原則一樣全部適用,差別在實際危害類型不同,但雇主防止義務的法律基礎相同。

Q12遠距/在家接案職安法管得到嗎?

適用於各業確立廣泛原則,但仍須結合第 2 條工作場所定義判斷義務範圍,屬邊界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current_law
保護對象勞工安全衛生法:僅指定危險行業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業
預設值未列舉者多被排除原則全部適用
排除方式靠是否被列舉納入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部分適用
施行日舊制民國 103 年 7 月 3 日施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第2条で事業者を定義し業種を限定せず広く適用、第115条で一部適用除外)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3조(적용 범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条(适用范围)
🇩🇪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1(Anwendungsbereich)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4111-1(champ d'application – santé et sécurité au travail)
🇺🇸 美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 Section 4 / 29 U.S.C. § 653(Applic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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