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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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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原則全面適用,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得部分適用。

Q · 我在辦公室或小店上班,職安法到底管不管得到?

原則上適用,除非你這行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部分適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本法「適用於各業」,2014 年 7 月施行後把範圍從過去的指定危險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辦公室、服務業、小店一律在內。但書留了調節閥: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指定公告,使特定行業僅適用部分規定。關鍵是預設值為全部適用,要主張不適用的一方必須拿出那紙公告。

深度解讀

在2014年以前,職安法的前身只保護指定的危險行業,坐辦公室的、開店的、做服務業的,大多被排除在外。這條改寫了那條界線:「本法適用於各業」。五個字,把幾乎所有上班的人都圈了進來。你在咖啡廳打工、在辦公室當會計、在補習班教書,過去以為「我們又不是工廠,職安法管不到」,現在全錯。但後段留了一道調節閥:中央主管機關考量事業規模、性質、風險,可以「指定公告」哪些行業只適用部分規定。也就是說,原則是全部適用,但低風險的小規模行業可能被公告只需遵守部分條文。對你來說,先記住預設值:除非有公告排除,否則你的職場就在這部法的管轄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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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