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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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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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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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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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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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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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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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