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六、勞動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七、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定義「工作者」涵蓋勞工、自營作業者與受指揮監督勞動者,並界定何謂職業災害與三層勞動場所。
Q · 沒簽勞動契約,職安法還保護我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款,「工作者」包含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判斷標準不是有沒有簽勞動契約,而是你實際上是否在他人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因此派遣、工讀、進場施工的承攬工人,只要在現場聽指揮幹活,都在這部法律的保護範圍內。
白話解讀
你以為職安法只保護有打卡、有勞健保的正職員工?這條的定義會讓你重新算一次自己的身分。它把「工作者」拆得很寬: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任何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全部算。也就是說,就算你沒簽勞動契約、是派遣、是工讀、甚至是進場施工的承攬工人,只要在現場聽人指揮幹活,你就在這部法律的保護傘下。更關鍵的是「職業災害」的定義:因為工作場所的設備、原料、化學品、粉塵或作業活動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都算。這個定義不是學術名詞,它直接決定一件事:你受的傷到底算不算職災,能不能拿到後續的補償和保險給付。定義的邊界,就是你權利的邊界。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為全法定義條文,界定「工作者」涵蓋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並定義「職業災害」為勞動場所之設備、原料、化學品、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另以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三層空間概念劃定責任歸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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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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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接案的自由工作者,工作受傷算職災嗎?▾
算。本條第一款明文把自營作業者列為工作者,第六款也規定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的場所就是勞動場所,因此在實際工作地因作業原因受傷符合職業災害定義。內行人提示:自營作業者雖受保護,但無雇主可請求補償,職災後給付主要靠是否自行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Q2長期吸工廠粉塵得病,跟當場受傷的待遇一樣嗎?▾
在算不算職災這件事上一樣,因為第五款定義明白把粉塵等引起的疾病納入職業災害。差別在舉證:當場受傷因果清楚,慢性職業病要靠醫學證據建立工作環境與疾病的關聯。內行人提示:符合職業病種類表的病種加上暴露史認定會順很多,及早保留作業環境監測紀錄是關鍵。
Q3職安法的「工作者」是什麼?▾
指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範圍比「勞工」更寬。
Q4什麼算「職業災害」?▾
因勞動場所之設備、原料、化學品、氣體、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工作者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Q5工作者和勞工差在哪?▾
勞工須受僱獲致工資;工作者更廣,連自營作業者、受指揮監督勞動者都納入,判斷重點是有無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
Q6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有什麼不同?▾
勞動場所最廣(履行勞務之地)、工作場所是其中可被支配管理之處、作業場所是工作場所中執行特定工作目的之處,三層由大到小。
Q7怎麼判斷自己算不算職安法的工作者?▾
看身分是否落在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再確認受傷地點是否為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Q8受傷後怎麼證明屬於職業災害?▾
逐項比對定義:傷病是否由設備、原料、化學品、粉塵或作業活動引起,並蒐集現場照片、排班表、指示紀錄與就醫紀錄。
Q9慢性職業病怎麼建立和工作的關聯?▾
及早保留作業環境監測紀錄、暴露史與同事相同病史,比對職業病種類表,必要時走個案鑑定。
Q10認定為職災後可以請求什麼?▾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並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Q11自營作業者算工作者,但出事誰賠?▾
自營者受本法保護,但無雇主可請求補償,給付主要靠自行加保職業災害保險,沒保就少一大塊保障。
Q12通勤途中車禍算職業災害嗎?▾
本條職災核心是「勞動場所的職業上原因」,通勤災害嚴格說不在本條,而是另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範圍 | 定義重點 |
|---|---|---|
| 勞動場所 | 最廣 | 勞動契約存續中履行勞務之場所,含自營者與受指揮監督者實際勞動之地 |
| 工作場所 | 次之 | 勞動場所中,可被雇主或代理人支配、管理之場所 |
| 作業場所 | 最小 | 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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