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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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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六、勞動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七、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定義「工作者」涵蓋勞工、自營作業者與受指揮監督勞動者,並界定何謂職業災害與三層勞動場所。

Q · 沒簽勞動契約,職安法還保護我嗎?

保護。只要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就算「工作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款,「工作者」包含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判斷標準不是有沒有簽勞動契約,而是你實際上是否在他人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因此派遣、工讀、進場施工的承攬工人,只要在現場聽指揮幹活,都在這部法律的保護範圍內。

深度解讀

你以為職安法只保護有打卡、有勞健保的正職員工?這條的定義會讓你重新算一次自己的身分。它把「工作者」拆得很寬: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任何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全部算。也就是說,就算你沒簽勞動契約、是派遣、是工讀、甚至是進場施工的承攬工人,只要在現場聽人指揮幹活,你就在這部法律的保護傘下。更關鍵的是「職業災害」的定義:因為工作場所的設備、原料、化學品、粉塵或作業活動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都算。這個定義不是學術名詞,它直接決定一件事:你受的傷到底算不算職災,能不能拿到後續的補償和保險給付。定義的邊界,就是你權利的邊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業名詞
  • 適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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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