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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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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是法院解釋全法的方向指南針。

Q ·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本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這句話不只是宣示,它有兩個實戰功能:第一,當具體條文文字模糊時,法院會往「保護工作者」方向填補解釋(目的性解釋);第二,後段「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決定了職安法與其他勞動法規衝突時誰優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白話解讀

打官司的時候,法官手上不只有具體條文,還有一把衡量整部法律「為了什麼」的尺,這條就是那把尺。它寫明職安法存在的理由: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聽起來像場面話,卻有兩個你想不到的實戰功能。第一,當某個具體條文文字模糊、可以這樣解也可以那樣解時,法官會回頭看這條的立法目的,往「保護工作者」的方向去填空。第二,最後那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決定了職安法跟別的法律打架時誰退讓。對你來說,這代表就算某個情況職安法沒明文寫到,只要核心精神是保護工作者,你的主張就有了一個上位的立足點。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條,揭示整部法律的核心宗旨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確立與其他法律的適用協調關係,是解釋全法各條文時的目的性指南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立法目的這種條文除了開頭好看,到底有什麼用?

它是法院的解釋指南針。當具體條文有兩種讀法,法官會選擇更能達成「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這個目的的那一種,這在學理上叫目的性解釋。律師寫書狀時,若手上具體條文不夠有利,會回頭引用第一條的立法目的,把解釋方向往保護勞工那邊拉。

Q2「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是說職安法比較不重要嗎?

不是。這句是法律之間的分工協調:在某個特定領域若有更專門的法律(特別法),那部優先適用;但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所有其他情況,職安法全面適用。判斷誰是特別法不是看名字,而是看哪部規範的範圍更窄、更專門,誰窄誰優先。

Q3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什麼?

規範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的基本法,適用各業,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

Q4職安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協調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Q5立法目的條和一般條文差在哪?

一般條文給具體權利義務,立法目的條不直接給權利,但決定其他條文解釋的方向。

Q6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同一事項有專門法律與一般法律並存時,範圍較窄、較專門的特別法優先適用。

Q7條文模糊時怎麼用立法目的爭取有利解釋?

引用第1條立法目的,主張採取更能達成「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的解釋方向。

Q8怎麼判斷職安法和其他法律誰優先?

比較兩部法律在該情況的規範範圍,範圍越窄、越專門者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Q9勞檢遇到灰色地帶怎麼認定?

勞檢員在條文未寫死的地帶,往「防止職業災害」的立法目的方向解讀並裁罰。

Q10自營作業者怎麼確認自己受不受保護?

對照第2條工作者定義,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即納入保護精神。

Q11職安法 vs 勞動基準法立法目的差在哪?

職安法聚焦職場安全健康與防止職災,勞基法聚焦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兩者分工互補。

Q12職安法 vs 礦場安全法等特別法誰優先?

特定領域有專門安全法律時優先適用,無特別規定的廣大地帶仍由職安法全面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普通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別法(如礦場安全法等)
適用情形沒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所有職場安全衛生情況特定領域有更專門規範時
適用順序退讓,由特別法優先優先適用(第1條後段)
判斷標準範圍廣、概括範圍窄、專門,誰窄誰優先

普通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適用情形
沒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所有職場安全衛生情況
適用順序
退讓,由特別法優先
判斷標準
範圍廣、概括

特別法(如礦場安全法等)

適用情形
特定領域有更專門規範時
適用順序
優先適用(第1條後段)
判斷標準
範圍窄、專門,誰窄誰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条(目的)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조(목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条(立法目的)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1(Zielsetzung und Anwendungsbereich)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4121-1(obligation de sécurité de l'employeur)
美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 29 U.S.C. § 651(Congressional findings and purpo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30402 制定)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0800430 全文修正)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20618 全文修正)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本法保障範圍除「受僱勞工」外,尚擴及「自營作業者」、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工作者。爰將「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修正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並未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考量其他法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礦場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鐵路法、船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就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爰修正後段規定。   三、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已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0402 制定)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08004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本法保障範圍除「受僱勞工」外,尚擴及「自營作業者」、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工作者。爰將「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修正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並未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考量其他法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礦場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鐵路法、船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就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爰修正後段規定。   三、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已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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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