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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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 2.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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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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