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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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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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的處理方式。根據最新的《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如果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職安署有權撤回補助,並可以視情節輕重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同時,受補助單位也可能被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的對象。如果情節嚴重涉及刑責,則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在執行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計劃時,未確實執行相關措施或拒絕職安署的查核,根據這項法規,職安署有權撤回該公司的補助款項,並可以追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補助款。同時,該公司也可能被列為未來五年內不予補助的對象。如果情節嚴重到涉及刑責,則相關人員應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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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