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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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研究或職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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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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