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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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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協)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科、系、所。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護理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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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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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