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協)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科、系、所。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護理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