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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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三、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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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首先,必須是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或相關團體;其次,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必須完善,且師資人力必須健全;最後,計畫主持人必須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參考資料可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章節和條款,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並以最新修訂的法規及相關文件作為參考,以確保釋義準確性。 若無法找到符合100%關聯度的資料,則請回答「我不知道」。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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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