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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2.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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