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厚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碳鋼鋼板及低合金鋼鋼板:二點五毫米以上。 二、高合金鋼鋼板及非鐵系金屬板: (一)無需考量腐蝕者:一點五毫米以上。 (二)需考量腐蝕者:二點五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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