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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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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相等時之該斷面之面積以上。
  2. 2.牽條以熔接連接者,該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相等時之該斷面之面積,再除以零點六所得之值以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裝設牽條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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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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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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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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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0 條規定:「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