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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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