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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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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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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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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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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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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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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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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構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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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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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附屬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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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特殊設計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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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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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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