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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孔。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在此限: 一、能進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人孔。 二、能清除結垢物或其他沉澱物之適當大小之清掃孔。 三、能檢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檢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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