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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2. 前項窺視窗使用之玻璃板,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二一七「強化玻璃」,或具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3. 前項玻璃板之最小厚度,應依下式計算: ┌─── │ PA t=5 │─── ˇ σb 式中,t、P、A 及 σb,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t :玻璃板之最小厚度(mm) P :設置窺視窗之胴體、端板等之最高使用壓力(MPa) A :玻璃板受壓部分之面積(c㎡) σb :玻璃板之容許彎曲應力(N/m㎡),強化玻璃者取十五N/m㎡;其他玻璃者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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