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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