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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徑超過九十毫米之管及管台,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最高使用壓力超過一MPa之胴體或端板。但供檢查孔使用之螺紋塞子及其他類似配件,不在此限。
  2. 外徑超過一百一十五毫米之管,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發生引火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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