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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2. 對於發生引火性或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其胴體、管板等所設之孔裝設管及其他類似物件時,應實施止漏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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