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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胴體之凸應視其種類,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七一一八「鐵金屬製管凸緣之壓力定額」、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三至CNS七五五七「滑入熔接式鋼製管凸緣」、國家標準CNS七五五八「熔接頸鋼製管凸緣」及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銅合金製管凸緣基準尺度」,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者。但凸緣不得使用於壓力超過國家標準CNS七一一八及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規定標稱壓力之胴體。
  2. 裝設胴體凸緣之胴體之外徑(單位 mm) 與最高使用壓力(單位 MPa)相乘之值,超過五百者,該凸緣應使用連轂型凸緣。
  3. 胴體凸緣以外之凸緣,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七一一八、國家標準 CNS七五五三至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七、國家標準CNS七五五八及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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