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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熔接部及距離熔接金屬邊六毫米以內之部分,不得開孔。但熔接部經放射線透射試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之放射線透射試驗,應自孔之中心起算向二側在孔徑之一點五倍以上之範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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