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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2.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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