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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