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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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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熔接接頭與因存有放射性物質、致死物質等有害性內容物而需具氣密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開口部及補強材之熔接部,應就其全長實施磁粉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二項規定。但其為磁性或其他實施磁粉探傷試驗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2. 2.磁粉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七「鋼鐵材料磁粉探傷試驗法及瑕疵磁粉花紋之等級分類」或其同等之方法實施。
  3. 3.磁粉探傷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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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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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62 條規定:「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熔接接頭與因存有放射性物質、致死物質等有害性內容物而需具氣密構造之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