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適用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就其全長實施滲透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三項規定。
  2. 滲透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一「滲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顯現條紋之等級分類」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實施。
  3. 滲透探傷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