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適用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就其全長實施滲透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三項規定。
- 滲透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一「滲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顯現條紋之等級分類」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實施。
- 滲透探傷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