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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零點一 MPa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之揚程在閥座口徑之十五分之一以上之揚程式安全閥及全量式安全閥,其材料及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九六九「蒸汽及壓力氣體用彈簧式安全閥」或具同等以上機械性質者。
  2. 前項安全閥,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標稱閥徑。 三、設定壓力(MPa) 。 四、噴出量(k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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