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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2.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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