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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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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類產品:指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型式驗證者。 二、產製:指生產、製造、加工或修改,包括將機械類產品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銷售,及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 三、驗證實施程序:指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所稱符合性評鑑程序,包括直接或間接用以判定與技術性法規或安全標準是否相符之下列任何相關程序: (一)取樣、試驗及檢查。 (二)評估、證明及符合性保證。 (三)登錄及認可。 (四)前三款之合併程序。 四、驗證機構: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型式驗證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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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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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類產品:指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依本法第八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