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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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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
  2. 2.中央主管機關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