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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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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對於輸入或產製之產品,因檢驗不合格而退運或銷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運:退運後三個月內,檢附復運出口報單副本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銷案或符關務退運資料後銷案。 二、銷燬:檢附銷燬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完成銷燬程序,辦理銷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請洽專業律師或相關法律知識人士。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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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對於輸入或產製之產品,因檢驗不合格而退運或銷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運:退運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