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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3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前條第二款所列場所負責人(以下簡稱受查驗者)受查驗、調查、檢驗或封存時,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1.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
  2.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