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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前條第二款所列場所負責人(以下簡稱受查驗者)受查驗、調查、檢驗或封存時,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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