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前條第二款所列場所負責人(以下簡稱受查驗者)受查驗、調查、檢驗或封存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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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受查驗者在受查驗、調查、檢驗或封存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根據參考資料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四條所稱之製造業(輸送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可舉例說明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機械設備進行調查檢驗時,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即違反了此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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