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
- 2.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