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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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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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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
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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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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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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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不合格品處理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退運及銷燬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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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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