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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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八條驗證機構管理、第九條抽驗與市場查驗、第十二條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管理、查核與監測結果之通報、第十三條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與報告之審查、第十四條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與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資料之備查、第二十條認可之醫療機構管理及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訪查與績效認可、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訓練單位之管理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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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2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將驗證、市場查驗、作業環境監測管理、化學品審查、職業病調查等專業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Q · 幫政府驗證機械、調查職業病的,是公務員嗎?
可能是受政府委託的民間專業團體,不是公務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2條,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得把驗證機構管理、市場查驗、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與通報、新化學物質審查、管制性化學品許可、認可醫療機構管理、職安管理系統訪查、訓練單位管理及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所以實際跟你接觸、決定通不通過的,常是受託機構;但受託團體在主管機關監督下行使公權力,最終管理與監督責任仍在勞動部。
深度解讀
幫你檢查工作場所安不安全、驗證你機械合不合格的,可能不是政府本身。這條揭開了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制度: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把一大堆專業業務「委託」給民間的專業團體去辦,包括驗證機構管理、市場查驗、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與監測結果通報、新化學物質與管制性化學品的審查、認可醫療機構的管理與健檢結果通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訪查、訓練單位的管理、以及疑似職業病的調查。對你的意義是:當你去申請驗證、做作業環境監測、辦教育訓練時,跟你打交道、決定通不通過的,往往是受託的專業機構,不是政府窗口。知道這條,你才看得懂整個職安管理的「外包鏈」是怎麼運作的,也才知道遇到爭議時,背後真正的權責歸屬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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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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