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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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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停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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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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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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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