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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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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2. 2.顧問機構應使顧問人員參加與其從事顧問服務專業事項有關之講習、研討會或訓練(以下併稱教育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3. 3.前項教育訓練,顧問機構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顧問機構應使顧問人員參加與其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